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 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3题)
A 、 事实合伙
B 、 表见普通合伙
C 、 特殊普通合伙
D 、 隐名合伙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中的表见普通合伙制度。A项:《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 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本条规定的是事实合伙。而本题中描述的是有限合伙,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是存在合伙协议基础的,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原本无权代表合伙企业对外交易,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则有限合伙人要承担普通合伙人的责任,被称作表见普通合伙,B项正确。
C项:特殊普通合伙,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的机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企业,题中表现的是有限合伙企业,C项错误。D项: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 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并不清楚隐名合伙人的存在,不存在题中给定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情况,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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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30题)
A 、 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 、 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 、 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 、 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A项:《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贾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30天后方发生退伙效力,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该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由此可见,贾某个人退伙的行为不符合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合伙企业继续存续,不需要清算。因此,B项错误。C项:《合伙企业法》第52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 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据此,如果没有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贾某不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应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退还其份额,故C项错误。D项:《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D项正确。
3、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 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30题)
A 、 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
B 、 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C 、 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
D 、 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A项: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 事务执行人,但是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合伙企业的内部安排,可以合理信赖王曼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为相应法律行为。因 而,王曼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的行为是有效的,在合伙企业与陈阳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因而,A选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而,B选项正确。C项:《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曼作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C选项错误。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合伙企业(兰艺咖啡店)与合伙人(王曼和罗飞)之间在清偿债务上存在先 后顺序,并非连带责任关系,D选项错误。
4、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2015年卷三29题)
A 、 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 、 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 、 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D 、 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A、B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2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 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 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前述两条规定,如果合伙人作为合伙 事务执行人,一般不用“聘任”字眼,也不称为“经营管理人”,而是用“委托”和“合伙事务执行人”,故A项错误。根据第31 条的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故B项正确。C项:《合伙企业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因而陈东是否享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需要以合伙企业的授权为准,故C项错误。D项:《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的主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非针对聘任的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故D项错误。
5、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曾君、郭昌是其中的两名合伙人。在一 次由曾君主办、郭昌辅办的诉讼代理业务中,因二人的重大过失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导致该所对客户应承担巨额 赔偿责任。关于该客户的求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72题)
A 、 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B 、 向曾君主张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C 、 向郭昌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 、 向该所其他合伙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
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本题中,曾君、郭昌存在重大过失,因而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该客户既 可以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向曾君或郭昌主张无限连带赔偿责任,不能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所 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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