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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考)国际私法历年真题

来源:233网校 2020-11-17 12:57:06

1、共同居住在上海的中国男子王某和新加坡男子杰克欲在中国登记结婚,遭到拒绝后到英国伦敦办理的婚姻登记。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到中国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离婚案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2018年仿真 模拟题)

A 、 关于双方能否结婚应适用婚姻登记地英国的法律

B 、 判断婚姻的效力应适用双方共同居所地中国的法律

C 、 双方财产的分割应适用法院地中国的法律

D 、 王某和杰克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A项,婚姻效力适用婚姻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然后是共同国籍国法,只有都没有才是婚姻登记地法,A错误,B正确。 C项,财产分割当事人可以选择,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C错误。D项,两人的行为虽然规避了我国婚姻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这个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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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37题)

A 、 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 、 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 、 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 、 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AD项,结婚条件,即结婚实质要件,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如结婚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婚龄、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法定婚龄属结婚条件范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而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中国)结婚,故结婚条件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A项正确,D项错误。BC项,结婚手续,即结婚形式要件,指婚姻关系成立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 规定: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双方的 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分别为德国和中国,婚姻缔结地在中国,故结婚手续符合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B项错误。从上述分析也可看出,结婚相关事项所适用的法律并不相同,C项错误。

3、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7题)

A 、 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 、 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 、 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 、 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A项,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A项错误。B项,根据该办法第9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B项正确。

C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据此,本题中,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C项错误;D项,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英国法,D项错误。

4、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 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36题)

A 、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 、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 、 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 、 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本题中,甲国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其收养条件和手续须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所以A正确,B错误。C项,对于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甲国法。所以,C错误。D项,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所以,D错误。

5、德国彩虹公司与中国杭州的晓晨公司在杭州签署了一份投资合作协议,后在中国履行协议期间发生纠纷。关于该纠纷的相关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2018年仿真模拟题)

A 、 双方可以选择德国的法律作为该合同的准据法

B 、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纠纷由德国法院进行管辖

C 、 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进行仲裁

D 、 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

参考答案: 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 A项,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只能适用我国法律,A错误。 B项,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只能选择中国法院,B错误。 CD项,即便是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也可以选择在国外进行仲裁,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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