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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0-12-02 14:00:11

1、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2011年卷三31题)

A 、 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 、 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 、 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 、 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撤销权的追溯对象。A项:《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A项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但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1年前,而不在1年之内,所以不能被撤销,故A项错误。B项:该项中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1年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可以被撤销,故B项正确。C项:《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 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 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 规定清理债务。”C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个别债务清偿行为,但C项中并没有说明清偿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以不能认定C项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故 C项错误。D项:《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 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 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据此规定,债权 人享有抵销权,这种抵销权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行使,更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行使。D项中,某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6个月内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抵销了20万元,并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可以抵销的债权既可以被某公司抵销,也可以被债务人丙抵销,该抵销行为不能被撤销。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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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 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2010年卷三32题)

A 、 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 、 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 、 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 、 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破产债权的申报。A项:《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债权人甲的保证人虽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仍可以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债权申报,故A项正确。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据此,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申报破产债权,故B项错误。C项:企业破产清偿程序适用于金钱债务,而不适用于交付财物、提供劳务等债务关系,所以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不能申报破产债权。需注意,《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第1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 方当事人。”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 求权申报债权。”可见,债权人丙仅能就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故C项错误。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 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据此,海关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得进行破产债权申报,故D项错误。

3、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31题)

A 、 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 、 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 、 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 、 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一般取回权。A、B项:《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 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题意,甲公司所占用的精密仪器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 的,不属于甲公司的财产,因此,乙公司有权取回。《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 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据此,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行使,未在这一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应当承担迟延 行使取回权而增加的相关费用,而不是取回权归于消灭。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C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7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 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管理人对乙公司的取回权不予认可,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C项正确。D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乙公司未支付运输、保管费用时,管理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D项正确。

4、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 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2012年卷三31题)

A 、 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 、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 、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D 、 通过和解协议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债权人会议的权限和表决程序。A、B、C项:《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 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关于一般事项的表决程序,《企业破产 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 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 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本题中,债权人会议决定经过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超过1/2,因此,A、B、C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D项:关于和解协议的表决程序,《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 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虽然该决议已经由出席会议的 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但和解协议同时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60%显然违法。因此,D 项错误。

5、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2年卷三30题)

A 、 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B 、 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C 、 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

D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企业破产清算时的诉讼费用。A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破产申请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不以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前提,故A项错误,当选。B项:《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同时该法第43条 第1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据此,破产清算的诉讼费用属于企业破产费用,应当以债务 人财产随时清偿,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而共益费用属于共益债务,所以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故C项正确,不当选。D项:《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故D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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