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80题)
A 、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B 、 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C 、 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
D 、 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反诉。反诉属于诉的合并,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这也就是反诉的意义之所在。因此 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否则,在不同的两个法院分别审理的两个诉,就不能叫作反诉和本诉了。这就要求本诉法院对反诉的案件应当有管辖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本诉法院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本来就具有, 也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牵连管辖也叫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本院无管辖权的另一案件与 该案存在牵连关系,而对两起案件一并管辖。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可以适用牵连管辖。综上所述,A选项是正确的。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独立性是反诉的一个基本属性。即使本 诉撤诉,反诉作为一个独立存在之诉也不受影响;反之,反诉也可独立撤诉,本诉同时也不受影响。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旨在通过反诉抵销或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全部或者部分失去存在意义。 因此,如果反诉成立,本诉的诉讼请求有可能被驳回,但也有可能部分支持、部分驳回。所以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是诉讼地位互换,即由本诉的被告反诉本诉的原告。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
2、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87题)
A 、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B 、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C 、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D 、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A、B选项其实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而普通共同诉讼有若干个同种类的诉讼标的,该项表述正确:C选项中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只有一个,但并不意味着诉讼请求只有一个。如共同侵权诉讼 中,诉讼标的只有一个,即共同侵权法律关系,但是其诉讼请求可能有若干个,如赔偿损害、停止侵权以及赔礼道歉 等,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必然有若干个,该项表述错误;D选项。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 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效力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必须一致,如张三、李四为共 同诉讼人,张三的行为如果李四同意,则对李四发生效力。如果李四不同意则不会对李四发生效力,此时可见张三和李 四的行为并不一致,该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3、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80题)
A 、 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B 、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C 、 反诉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D 、 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必须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反诉。反诉的构成要件有:(1)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2)在本诉的进行中提出;(3)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从上诉可得知 A、B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33条第2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 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与本诉之间务必存在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 是事实上的;存在牵连即可,而不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故D选项错误。
4、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86题)
A 、 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 、 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 、 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D 、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本题A选项中解除合同是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是变更之诉;B选项中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是给付之诉,给 付的对象是行为,积极的作为;C选项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履行合同,归还借款,显然是给付之诉,给付的内容为财物: D选项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乙公司停止施工,或采取措施降低噪音,一个是消极的不作为,一个是积极的作为, 但总之都是给付之诉,给付的内容为行为,当然其中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5、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77题)
A 、 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 、 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 、 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 、 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参考答案: A,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诉的主体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判。诉的客体合 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的标的,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民诉解释》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 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可见,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A选项正 确,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其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共同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甲向大恒银行借款,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银行既 可向甲也可向乙主张还款,属于同一个借款法律关系,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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