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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民诉法》真题

来源:233网校 2021-01-06 10:10:14

1、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37题)

A 、 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

B 、 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 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

D 、 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和《民诉解释》第58条的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 起诉时的被告选择有两种方案:一是只诉用工单位(此时不应追加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二是以用工单位和承担补充责任的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但是,受害人不能只诉派遣单位;若只诉派遣单位,应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故只有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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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8题)

A 、 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 、 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 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 、 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 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 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需要进行如下区分:后者是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而作为原告,而前者则是以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在本案中,赵某基于共有权而在诉讼中享有请求权,不 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赵某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刘某本身也是侵犯了赵某的共有权,赵某以刘某和陈某为被 告,赵某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假如赵某同意卖房,只是与刘某站在一起同陈某进行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讼,那么赵 某就是必要共同原告,故D选项当选。

3、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38题)

A 、 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 、 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C 、 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D 、 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案中,丁爽主张继承父亲全部遗产,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丁一与丁二分别 为原告和被告。《民诉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可见,B项正确。

4、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 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0题)

A 、 “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 、 甲为被告

C 、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 、 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关于雇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戊成为甲乙丙合伙开办的电脑行的员工,不能成为被告。根据《民 诉解释》第60条之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 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 出具推选书。又根据《民诉解释》第52条之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 讼当事人。可见,个人合伙不能作为当事人,合伙组织可以成为当事入。而要成为合伙组织,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且 一般是指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但是,本案中的电脑修理店只能属于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当事人。所以,A、B、D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

5、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38题)

A 、 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B 、 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 、 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 、 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一般而言,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三种:(1)根据当事人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主体,例如失踪人的财 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主体;(3)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也 不必要求其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诉讼标的。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A选项是错误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属于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根据《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之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自然人也就属于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C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据此,有清算组并未被注销方可以破产企业名义进行诉讼,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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