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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商法》真题

来源:233网校 2021-01-06 10:10:14

1、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 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29题)

A 、 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 、 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 、 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 、 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汇票保证、付款和追索。A项:票据行为都是要式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根据《票据法》第46条规定,票据保证要求保证人在票据上填写“保证”等字样并签章,丁公司仅仅是出具保函,不符合《票据法》所规定的形式,不构成票据保证,只构成民法上的保证。据此,乙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是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乙公司除了要求丁承担保 证责任外,还可以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故A项错误。B项:《票据法》第54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丙银行承兑汇票后即成为票据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乙公司付款的义务。《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 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同时,依据票据无因性原理,丙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B项正确。C项:丁公司构成民法上的保证,乙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是连带保证责任。故C项错误。D项: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行时即存在的当事人称为基本当事人,如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在票据发行之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的当事人为非基本当事人,如保证人、背书人等。本题中,丁根本不是票据保证人,也就不是票据当事人,当然不是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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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从乙处购置一批家具,给乙签发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请丁在该汇票上为“保证”记载并签章,随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请求银行承兑时,被银行拒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32题)

A 、 丁可以采取附条件保证方式

B 、 若丁在其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C 、 戊只有在向丙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才能向丁请求付款

D 、 在丁对戊付款后,丁只能向丙行使追索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汇票保证和汇票追索权。A项:《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故A项错误。B项:根据《票据法》第46、47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故B项正确。C项:《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因而,戊无需在向丙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再向丁请求付 款,故C项错误。D项:根据《票据法》第52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32题)

A 、 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B 、 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 、 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 、 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票据的抗辩与补救。选项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31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也就是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以后,银行 仍应承担付款责任。A错误。选项B:《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所以,五悦公司不能“因公示催告”可 以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在无效判决公告之后。B错误。选项C: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票据仍然是有效的,持票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C正确。选项D。《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因此。法院应根据情况作出终结裁定或无效判决,D错误。

4、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 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76题)

A 、 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 、 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 、 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 、 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支票的相关制度与票据抗辩。 《票据法》第81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89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 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依据以上规定,支票当然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存在题目当中所说的一 星期后,即2005年10月12日提示付款,2006年1月中旬要求付款的情形。 A项:涉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法》第13 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与银行利益无涉,银行不得 主张此项抗辩,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故A项正确。 B项:对于B项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和乙具有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可以以甲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因此乙对甲的付款请求有权抗辩,故B项正确。另有观点认为,大多数实践中,当事人自己无法决定过户事项,故不因此作为拒付理由。 C项:甲乙之间既存在票据关系,又存在票据之外的民事关系。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也可以在票据被拒之后向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故C项正确。 D项:根据《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遗失后,持票人甲并不丧失票据权利,而是可以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故D项错误。

5、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 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74题)

A 、 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 、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 、 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 、 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抗辩的事由。A项:《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据此,汇票承兑之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故A项正确,不当选。B项:《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入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该条限制的是票据债务人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法律允许票据债务人以自己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甲银行可以 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故B项错误,当选。C项:基于票据的无因性,潇湘公司不能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因而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甲银行也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故C项错误,当选。D项: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原因的无效或瑕疵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此抗辩。所以,潇湘公司不能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甲银行也不能以此为由对楚天公司进行抗辩。故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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