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 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37题)
A 、 必要的共同原告
B 、 普通的共同原告
C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点在于区别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与被告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 关系,并且该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而本案中乙、丁之间诉讼标的为房屋买卖合同关 系,而丙起诉显然不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为丙不是该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丁主张权利,而是基于继承关系对房屋主张权利,所以不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可见本案中乙、丁之间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进行诉讼,丙则基于一个独立的房屋继承法律关系主张房屋的权利.显然,丙提出的是一个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的独立权利主张,故丙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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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41题)
A 、 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 、 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 、 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 、 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比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 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 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同时,《民诉解释》第82条进一步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A 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三人都是当事人,B选项是错误的。既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是当事人,他们的诉讼行为对本诉当事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例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通 过提出证据或承认诉讼请求对原被告产生影响。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3、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 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78题)
A 、 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 、 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 、 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D 、 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场合,案件存在两个诉——本诉与参加之诉,本诉原告撤诉后,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本诉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4、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81题)
A 、 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 、 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 、 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 、 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当事人能力,也叫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 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当事人能力是由法律设定的。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 当当事人,是指能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每一具体个案 都要面对的问题,不能由法律进行统一设定。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而适格当事人则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与具体的案件无关,而适格当事人则须 在具体案件中才能得以判断,也就是说当事人适格与否是针对具体诉讼而言的,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 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关系。可见,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当事人能力进入民事诉讼,才会考虑是否适格的 问题。当事人能力是当事人适格的前提,但具备当事人能力的主体在某一个案中却未必适格。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C 选项是正确的。
5、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80题)
A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 、 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属于第三人的一种,第三人是案件当事人,有当 事人地位。一般而言,它处于辅助人的地位,辅助于原告或被告一方(通常是被告)参加诉讼。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够独立行使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提出证据等诉讼权利,因此具有一定的独立地位。A项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民 诉解释》第82条之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 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根据前述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上诉人是有条件的,即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被上诉人是没有条件的。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而且,法院调解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种 结案方式。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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