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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1-02-01 10:05:38

1、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83题)

A 、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B 、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C 、 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D 、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参考答案: 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67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 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A选项  是正确的。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 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说明此种证言的证明力比较弱,需要其他证据 加以佐证补强。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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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45题)

A 、 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

B 、 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C 、 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D 、 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来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参考答案: B,C
参考解析:A选项中。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证人资格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关键看能否正确表达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能正确表达意思则可以作为证人,该选项表述错误。根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117条规 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当然,如果该证言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范围,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证人不能与其他诉讼角色混同,否则会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而证人与其他诉讼角色冲突时,证人具有优先性,原因在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乙优先作证人,并不得再担任诉讼代理人,该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没有正当理由,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书面证言不能取代证人出庭,该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3、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 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 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2015年卷三79题)

A 、 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

B 、 允许蒋勇出庭作证

C 、 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

D 、 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

参考答案: 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民诉解释》第1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  出。”本题中,张志军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当允许,A选项是合法的。《民诉解释》第119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第120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蒋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签署保证书也可以作证,所以,B选项是合法的。证人路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签署保证书,不得作证,其意见不能在法庭上质证,所以,C、D选项是合法的。

4、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并收到该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  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法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 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   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80题)

A 、 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B 、 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

C 、 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

D 、 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

参考答案: 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据持有推定规则。《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 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 件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借条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112 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 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所以,CD选项说法正确。

5、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2017年卷三79 题)

A 、 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

B 、 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

C 、 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

D 、 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参考答案: 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人。”所以,A选项错误。证人不属于回避的对象。 所以,B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9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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