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皮公司因买卖纠纷起诉小华公司,双方商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法院认可。时限届满后,小华公司提出还有一 份发货单没有提供,申请延长举证时限,被法院驳回。庭审时小华公司向法庭提交该发货单。尽管大皮公司反对,但法院在对小华公司予以罚款后仍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下列哪一诉讼行为不符合举证时限的相关规定?(2013年卷三40 题)
A 、 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举证时限
B 、 双方确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
C 、 小华公司在举证时限届满后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D 、 法院不顾大皮公司反对,依然组织质证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举证时限。《民诉解释》第99条第1~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 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 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可见,A选项合法。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并无时间限制,B选项也是合法的。《民诉解释》第10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可见,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后不能再申请延长举证时限,C选项不合法,是正确选项。《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 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 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 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 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也是可以组织质证的,D选项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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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 错误的?(2012年卷三37题)
A 、 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 、 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 、 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D 、 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叠放砖头致人损害的案件,在行为人过错方面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侵权构成要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A、B、C三个选项是正确的,错误的是D选项。
3、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 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8题)
A 、 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
B 、 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C 、 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
D 、 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自认和证明责任的分配。《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在本题中,张某是在庭前调解中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后来调解并未达成,因此不构成自认,不能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 对其不利的证据。针对郭某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仍然需要证据加以证明。所以,A、B、D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
4、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 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40题)
A 、 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 、 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 、 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 、 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民诉解释》第57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所以,AB选项说法错误。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案件,侵权责任法实行的是无过错 责任原则。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5、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 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 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41题)
A 、 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 、 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 、 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 、 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举证期限。《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 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由此可 见,针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故A项错误,B项正确。另外,“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的理由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属一般过失。《民诉解释》第10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 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C项中经李某同意后,则王某提供证据并未逾期,法院就必须采纳该证据,故“可以采纳”之说是错误的。具体情况区分如下:(1)如果当事人逾期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则法院应采纳且对当事人训诫、罚款;(2)如果当事人逾期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证据与基本事实无关,则法院不予采纳;(3)如果当事人逾期系因一般过失,无论证据是否与基本事实有关,法院皆予采纳且对当事人训诫。结合本案而言,王某逾期提供的证据是收条,显然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之 说是不成立的,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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