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2015年卷三40题)
A 、 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 、 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 、 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 、 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免于证明的事实中的自认。《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 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可见,A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可见,B选项也不构成自认。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C选项是错误的。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也不构成自认,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A选项当选。
免费领2020年法考真题答案
2、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45题)
A 、 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
B 、 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都不需要当事人证明
C 、 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
D 、 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证明。A选项中,经过公证的书证之证明力,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无法进行比较的。公证 的书证本身也有可能属于传来证据或间接证据。所以,A选项错误。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 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经验法则既包括一般人曰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如 科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只能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验证的事实才无需证明,基于专门知识的特殊经验 法则不可直接推定出案件事实,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 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C选项是正确的。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结束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 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通常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在诉讼过程中绝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 之间相互转移的问题。D选项是错误的。
3、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9年卷三42题)
A 、 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 、 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 、 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 、 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A选项中,2015年《民诉解释》第92条第3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可见, 通过相反的证据证明该自认事实与查明事实不符的.该自认可以被推翻,该项表述正确;B选项中,2015年《民诉解释》第92条第2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可见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但是并不是说与身份有关的诉讼均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与身份有 关的诉讼中存在的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但身份诉讼中的其他不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则可以自认。如 离婚诉讼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实属于与身份有关的事实,不能自认,但是其中财产等与身份无关的事实, 则可以自认,该项表述正确:D选项中,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诉讼中的一般事实可以进行自认,但是诉讼中有些事 实一旦承认.将有可能导致直接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对该事实的承认需要当事人进行特别授权.此规定是为了防止一般 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通过自认的方式变相、越权承认对方诉讼请求。D选项表述过于绝对,因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 以对不涉及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一般性事实进行自认。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 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45题)
A 、 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B 、 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C 、 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
D 、 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A选项中因果关系应当由原告乙证明,表述错误:B选项中乙故意逗狗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甲证明,表述正确;C选项乙故意逗狗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甲证明,表述错误;D选项中乙受到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由原告乙证明,表述正确.同时故意逗狗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甲证明,表述错误,故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5、甲乙双方在诉前关于某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形成了一份账单,认定甲欠乙450万元,且甲乙双方已经签字,但甲没有履行,在诉讼时,甲不承认欠乙方钱,问哪个选项是正确的?(2018年仿真模拟题)
A 、 甲不能反悔自认
B 、 不能用之前的协议作为自认
C 、 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不能单独将账单作为定案证据
D 、 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是,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 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热点推荐:
加法考学霸君微信【ks233wx19】免费领《20-14年法考真题》、包邮赠送《法考精编讲义》纸质书籍。
2021年法考题库:[章节练习][历年真题][模拟试题][全真机考]在线测试
2021年法考报考信息查询:法考报考条件/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233网校法考火热招生:讲师带你直击考点、稳拿关键分、主客观全面提升!【点击前往>>】
微信群 | APP刷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