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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2)

来源:233网校 2021-07-01 10:06:10

6、夏某在回宿舍的楼道里,被季某堆放在楼梯过道的衣柜不小心绊倒受伤,夏某向法院起诉季某,要求损害赔偿。在诉讼中本案被告季某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法院承担证明责任

B、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C、由季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D、由夏某证明季某有过错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同时,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A项错误,不当选。《民法典》第1255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对物件致害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本题属于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即被告是否有过错应由被告自己承担证明责任。本题中,原告夏某应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间有因果关系,被告季某证明自己无过错以及其他免责事由。B、D两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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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巨星公司开发的软件屡遭盗版,遂派公司人员假扮消费者与盗版商磋商,请公证处人员手机秘密拍摄磋商全过程,公证处制作公证书,巨星公司据此向法院起诉索赔,关于公证书的说法正确的是?

A、假扮消费者有违公平原则,有损经济秩序,该公证书应当排除

B、公证处只应当公正合法法律行为,该公证书有瑕疵,应当排除

C、该公证书是原始证据

D、该公证书是书证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证据,主要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能排除“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本题中巨星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假扮消费者与盗版商磋商并秘密拍摄磋商过程的行为并未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且未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所以该秘密拍摄的录音录像不属于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是对该取证行为以及所取得的录音录像这一证据进行监督和确认,属于传来证据,故C选项错误。根据前述分析,巨星公司假扮消费者与盗版商进行磋商、秘密录像等方式并不属于非法收集证据,故该公证书所公正的录音录像内容以及取证过程也并不属于非法证据,无需排除,故A、B选项错误。公证书通过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故D选项正确。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公证书的证据效力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即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为免证事实,但可以通过相反证据推翻。综上,本题答案为D。

8、李某起诉吉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A市B区法院判决驳回,李某上诉,在上诉状提交后第三天,李某车祸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A市中级法院应裁定诉讼终结

B、B区法院应裁定诉讼终结

C、B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通知李某继承人参与诉讼

D、A市中级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通知李某继承人参与诉讼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首先本案当事人提交上诉状,一审判决未生效,本案尚在诉讼中,故本案属于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故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问题在于本案应当由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本案中当事人已经提出上诉,故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应当由二审法院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当然,考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中止的目的是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即是等待二审是否继续进行,故应当由二审法院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故本题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9、某市环保协会提起诉讼,起诉某厂因生产工作极大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生产活动,对环境造成破坏。甲因该厂的污染行为受到损害,也想参与本案的诉讼。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将甲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将甲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通知甲另行起诉

D、将甲列为共同原告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是两个不同的诉,私益诉讼的原告不能在公益诉讼中作为原告,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只能另行提起私益诉讼。本题中,法院应当告知甲另行起诉。A、B、D三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C。

10、甲对乙有20万债权到期,乙对丙有20万债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将乙列为第三人。诉讼中甲、丙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丙将一条价值20万的手链交付给甲,用于清偿该笔债务,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丁主张手链是自己的,欲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丙为被告

B、甲、丙为被告,乙是第三人

C、甲、乙是被告,丙为第三人

D、甲为被告,乙和丙是第三人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本题中,丁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以丁为原告。原审中甲是原告,丙是被告,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当以原审原告甲和原审被告丙为被告,而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诉讼地位应当视其在生效裁判文书中是否承担义务而定。原生效调解书约定的内容是“丙将一条价值20万元的手链交付给甲”,显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不承担责任,所以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乙应当作为第三人,不能作为被告。A、C、D三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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