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我国作家甲创作完成小说《网》,出版后大卖,甲因此获得15万元稿酬,用该笔稿酬购买了一辆环保电动汽车。后该小说在国外获奖,由某国际组织发放奖金20万元,被外国A电影公司购买了改编权获得该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150万元。下列关于甲纳税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获得的奖金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B、购买环保汽车应该免纳车船税
C、甲在国外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D、甲获得的稿酬应按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针对个税的征缴及优惠进行综合设题,而且融入了车船税的内容,增加了题目的难度。1.甲作为我国作家,没有其他特别说明,应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境内外所得中不是免税范围的收入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本案中在国内获得的稿酬、国外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国际组织发放的奖金作为法定的免税范围不用缴纳个税;2.新能源车船不属于法定免税的范围,只是根据国务院规定可减征或免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外国组织发放的文化方面的奖金,属于法定免税范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A项正确;《车船税法》第4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新能源车并非法定免税范围,而是根据国务院规定减征或免征,B项表述为“应免纳”是错误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2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甲作为我国作家,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就其取得的境内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国内获得的稿酬、国外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个税,C项错误;第3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稿酬属于综合所得之一,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非比例税率,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37、甲公司从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商品房开发,楼盘建设过半投入约2亿元,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以为继。无奈将此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一并转给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需重新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政府可向甲公司收取不超过2亿元的土地闲置费
C、乙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可经甲公司同意改变土地用途
D、甲公司应缴纳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1.建设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有权转让,受让人承继原出让合同中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没有土地用途的变更无需重新签订合同;2.土地用途变更需要同时获得规划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双重审批;3.建设单位无故闲置土地一年以上才会被政府收取土地闲置费。《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42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44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满足上述第39条的“一金两证一投资”的条件下可以转让,所以D项中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证书是转让的必要条件,D项正确;出让地转让后,如果发生土地用途变更,既涉及地上建筑又涉及地面使用年限的变化,所以需要原出让方+规划部门双审批,不能仅有买卖双方协商进行,C项错误;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如果没有用途变更,那么原出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概括承受,无需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A项错误;《土地管理法》第38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为了更好的保护耕地,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故闲置土地,建设单位无故闲置一年以上被征收土地闲置费,本案中并没有此条件,所以B项征收闲置费的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D。
38、甲公司取得了规划许可证在某工业园建一仓库,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巡查时发现,甲公司为了存放货物私自在仓库边挖一地下室,并在仓库楼顶搭设了工人居住的临时工棚。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补办该工棚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B、甲公司可补办该地下室的规划许可证
C、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工棚并处以不超过建造成本的罚款
D、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填埋地下室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对于违规建筑,因不符合规划而不能保留。所以处理流程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6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本案中仓库上的临时工棚属于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应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一倍以内的罚款,C项正确;临时工棚和地下室已经定性是违规建筑,说明该建筑违反了规划的实施,所以应该尽量恢复原状,不能补办许可证让违规建筑得以保留,A、B项错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地下室的填满处于强制拆除的性质,应该在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前提下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进行,城乡规划部门并无此职权,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39、卫护公司经营困难,以其所有的经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入股绿源公司,同时将已取得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转让给绿源公司。后绿源公司得知,卫护公司以其经济林地使用权向某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尚未归还,绿源公司与卫护公司发生争议,要求卫护公司尽快解除抵押,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争议期间,绿源公司可以砍伐经济林地上的林木
B、绿源公司与卫护公司的争议可请县政府解决
C、绿源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D、绿源公司可以将经济林地改变为建设用地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针对森林权属争议的处理流程进行考查,没有难度。单位和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处理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且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根据《森林法》第17条的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本案中,卫护公司和绿源公司两个单位发生林地使用权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前置,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能起诉,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在林地的争议解决之前,争议林木不得砍伐,需维持原状,A项错误;第15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我国对林地的保护制度类似于对耕地的保护制度,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为非林地或建设用地,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
40、博纳影业将许某编写的剧本《中国机长》拍摄成电影,赢得了很好的票房和口碑。甲公司经授权获得该电影的网络转播权,某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30秒的电影情节,用于该电视台的电影推荐栏目,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同时征得许某和博纳影业许可
B、电视台侵犯了博纳影业的著作权
C、视台侵犯了许某的著作权
D、电视台没有侵犯著作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案有两个关键点:1.甲公司的行为是对电影的网络转播,没有单独涉及对剧本的使用,所以此行为与许某无关;2.电视台虽未经许可而截取了电影片段,毕竟只有30秒,且目的是为了介绍推广该电影,著作权立法的终极目的并非单纯地奖励作者,而是鼓励创作、推动知识传播、文艺的繁荣和进步。所以某电视台的行为应认定为合理使用所以不侵权。甲公司转播的素材仅仅是电影,并不涉及剧本,与许某无关,A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未经许可利用电影片段制作并播放电影介绍节目的行为属于该条允许的范围之内,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电影著作权的侵权。虽然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并未对该条的含义做出更为详细的解释,但根据著作权法原理和国内外司法实践,结合电影作品自身的特点,关于认定电影介绍节目是否存在侵权问题,也需要考虑多种因素。最重要的莫过于使用电影片段的目的。著作权法虽然赋予了著作权人一系列专有权利,以保障其能够通过控制特定行为而获得经济报酬。但是,著作权立法的终极目的并非单纯地奖励作者,而是鼓励创作、推动知识传播、文艺的繁荣和进步。因此,对专有权利的保护必须与其他一系列广泛的社会利益相协调,与公众获得和利用信息参与社会生活、从事学术研究和科学教育的自由相适应。对电影作品的介绍或评论不仅能够传达介绍者、评论者自己的观点,而且还能使受众对电影作品有更为全面、深入的认识,或产生进一步分析、研究的兴趣,这正是著作权法要保障的表达自由、信息传播自由和研究自由。而引用电影片段进行介绍或评论,不仅最为直观,往往也最为有效。例如,要介绍一部新电影,在文字描述之外配以精彩片花,常能激发受众的观影兴趣。再如,要对电影中对特技的应用进行评论,播放电影中几个特技镜头的效果远超过冗长的文字描述。因此,为了对电影本身进行介绍或评论而引用电影片段,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所以电视台截取30秒片段来完成电影推荐的节目所需,应认定为合理使用不侵权,D项正确,B、C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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