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2年5月10日,张楠(男)和李霞(女)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军。从2013年2月起二人感情不和,张楠前往深圳打工,并结识打工妹何芸。二人自2015年2月开始同居,并生于一子张强。2016年1月,张楠因病住院,于2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称:“死后将自己的所有遗产留给何芸。”但未注明年月日。2017年10月,张楠去世。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示是错误的?
A、张楠的遗嘱无效,何芸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
B、李霞有权继承张楠的遗产
C、张军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D、张强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遗嘱的效力和法定继承,为重要考点。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题中,张楠的遗嘱因未注明年月日而无效。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何芸并非张楠的配偶,因此,无权继承。李霞(配偶)、张军(婚生子)和张强(非婚生子)均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故A、B、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项说法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2、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期2年,欲以自己的房屋1套作担保,双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乙一直催促甲办理抵押登记,均无效果。一月后,乙要求甲以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双方于2018年7月1日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但一直未将汽车交付于乙。现因甲不能清偿到期欠款,乙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由于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
B、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于2018年6月1日成立并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C、甲既能就汽车设立抵押权,又能就汽车设立质押权
D、乙有权请求将甲的汽车拍卖,并就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区分原则、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设立和生效,为重要考点。首先,根据《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以不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根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乙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但二者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故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其次,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理,对于动产而言,既可以设立抵押权,又可以设立质押权。故C项正确,不当选。最后,根据《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根据《民法典》第420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故D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3、2014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D、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但是韩某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为重要考点。A项考查宣告死亡的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是否有顺序限制实务中存在争议,但司法部的官方指导用书用明确表示“宣告死亡须以诉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基本相似,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余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因此,按照司法部的观点,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存在顺序限制,因此A错误。B选项考查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47条的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依法满2年即可宣告死亡,至今已4年有余,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因此,法院应当根据韩某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故B项正确,当选。C选项考查死亡时间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48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而非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故C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考查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典》第49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题中,如韩某被通州区法院宣告死亡而实际上并未死亡的,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能有效、可能无效、可能效力待定,也可能可撤销)。因此,并非一定效力待定。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1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成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事业单位法人均从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B、社会团体法人均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C、捐助法人均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D、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从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设立,为基础考点。A项考查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88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据此可知,基于历史原因,新旧区分,而非一律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考查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90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据此可知,基于历史原因,新旧区分,而非一律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考查捐助法人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92条第1款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据此可知,捐助法人均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故C项正确,当选。D.项考查特别法人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97条的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据此可知,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无需登记。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5、金某祖上为清朝八旗贵胄,家中有一块祖传清代玉佩。当地恶霸孟某甚是喜爱,多次上门求购,均被金某拒绝。2015年2月1日,孟某手下曹某带着二十名小弟再次来到金某家中,扬言:“三日内不将玉佩卖给孟某,小心金某在某高中上学的女儿”。金某心生恐惧,次日主动以5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孟某。2017年3月2日,女儿留学德国,金某再无后顾之忧,于3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经查,玉佩实为赝品,市值仅300元,金某对此不知情。孟某此时方知自己购买的玉佩乃赝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孟某不知曹某胁迫金某一事,金某无权请求撤销与孟某的玉佩买卖合同
B、孟某基于金某欺诈为由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C、金某基于受胁迫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权利因超过1年除斥期间而不予支持
D、孟某基于重大误解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权利至2017年6月8日届满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为重要考点。A项考查第三人的胁迫。根据《民法典》第150条的规定,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无论孟某是否知道曹某对金某实施胁迫一事,均不影响金某请求撤销与孟某的买卖合同。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考查欺诈和重大误解的区别。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同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据此可知,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用一句话来概括:知假卖假构成欺诈,不知假卖假构成重大误解。本题中,金某不知祖传玉佩为赝品,属于重大误解,而非欺诈。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考查胁迫的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题中,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为2017年3月2日,从此时开始起算1年除斥期间,撤销权的行权除斥期间至2018年3月2日。因此,法院应支持金某的撤销权。故C项错误,不当选。D.根据《民法典》152条规定,以重大误解为由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孟某2017年3月10日方知玉佩为赝品,除斥期间届满日为2017年6月8日,故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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