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某商业银行,为增加贷款业务量,与李某合作,李某协助该商业银行开拓联系贷款客户和办理贴息贷款业务,并在贴息中获取个人报酬。自2017年以来,李某长期使用该银行场地及柜员开展业务,经查李某是该银行离职人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开展银行贷款业务
B、银行与李某的合作应该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C、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与流动性呈反比关系
D、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呈反比关系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为重要考点。《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因此,李某作为个人不可以开展银行贷款业务。A选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9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竞争,通过竞争能够促进银行业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增强服务意识,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商业银行的竞争,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进行正当竞争。本题中,该银行为实现业务的快速扩张,违反审慎经营原则,违法与个人开展合作,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故B选项正确。《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一般情况下,资产流动性越强,其安全性越高,流动性与安全性呈正比关系,故C选项错误。效益性越高,则风险性也就越高,安全性越低,安全性与收益性呈反比关系,故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72、消费者曹某从某土特产超市购买了野生菇一包(售价五十元),食用后因食物中毒口吐白沫、倒地不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五千元。事后查明,该野生菇由当地企业蘑菇世家生产,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多次发生消费者食物中毒事件。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土特产超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经销售野生菇的食品
B、如果曹某要求土特产超市赔偿,该超市有权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C、曹某有权获得最高1.5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D、若生产企业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应当先行支付民事赔偿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为重要考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由此可知,除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问题的以外,只有食品生产者才有权利决定直接召回问题食品。故A选项错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由此可知,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故土特产超市作为经营者无权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B选项错误。若曹某主张价款10倍的赔偿,只有500元,不足1000元,可以最多要求赔到1000元;若曹某主张损失3倍的赔偿,损失为医疗费五千元,则可以最多要求赔到15000元,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可知,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73、某公司经营过程取得的各项收入中,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国债利息、股息收益、财政拨款等各项收入,请问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项目?
A、向另一家公司销售货物的收入
B、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C、投资国内某互联网公司取得的股息收益
D、从当地政府获得的财政拨款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免税收入及不征税收入,为重要考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由此可知A错误,B选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1项的情况;C选项符合第2项的规定,故BC两项当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可知,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并不属于免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含义是本身属于征税项目但给予优惠,因此D选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的规定,不选。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74、某商业银行对其资金管理作出了一系列安排,包括向各分支机构拨付相关运营资金、调整流动性比例、处分抵押物及拆入资金等资金使用行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A、规定本行的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
B、为扩大经营规模,拨付给各分支行的运营资金总和为总行资金的65%
C、因行使抵押权取得的商品房,规定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D、规定可以利用拆入的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但不得用于投资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资金使用,为重要考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由此可知,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银行规定了更严格的比例,利于保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当然是法律允许的。故A选项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故B选项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故C选项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同业拆借,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由此可知,规定可以利用拆入资金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75、2017年1月,甲公司因扩大规模,急需客服人员,遂委托乙劳务派遣公司派遣5名员工。随后,乙劳务派遣公司将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张某等五人派遣至甲公司。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公司应当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B、乙公司应当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C、张某与甲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D、如果张某在工作中造成他人受伤,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为重要考点。《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张某与乙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本题中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故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张某在工作中造成他人受伤,应当由用工单位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乙公司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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