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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20)

来源:233网校 2021-07-20 09:17:40

96、根据《军人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军的军人保险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负责

B、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

C、军人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中央财经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资金构成

D、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军人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为重要考点。为了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制定了《军人保险法》,建立了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等军人保险制度。全军的军人保险工作依法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负责。故A项正确。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保险基金按照军人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军人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中央财经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资金构成。军人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缴纳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故BC两项正确。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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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长期代销产品合同,2015年至2017年,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货款    660万,乙公司供货后开具590万的增值税发票。2018年1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差款价额70万元,乙公司辩称发票少开是对方同意的,但是确实给甲公司提供了价值660万元货物,并提供了双方2017年12月合同期限结束时的对账单,对账单写明了双方以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发生了660万元的业务并全部结清。甲公司辩称该对账单是传真件,是对方伪造的。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账单只是对账簿记录审核、对照形成的会计凭证,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B、该对账单是传真件,没有单位盖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C、该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官可以综合案件情况对该事实进行认定

D、该对账单是伪造的,该事实举证证明责任应该由甲公司承担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及证明责任的分配,为重要考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4条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A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又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账单是伪造的主张是甲公司提出的,故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故D项正确。

根据下面资料,回答98-100题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98~100题:

98、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

A、应以蒋某作为被告

B、应以杨某作为被告

C、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

D、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为重要考点。《民法典》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蒋某为接受劳务的人,因此应当以蒋某作为被告,A正确。BCD为迷惑选项,不选。

99、张某向A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认为由甲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便利,于是把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却认为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适宜,不同意接送移送。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再行移送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移送管辖,为重要考点。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乙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甲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

100、若本案最终由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则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B、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C、蒋某否认侵权事实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D、蒋某否认自己存在过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举证责任的承担,为重要考点。《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A项正确。《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雇工责任由雇主承担之规定,实际上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雇主对外承担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故蒋某是否存有过错,不需要证明,D项错误。但是其他侵权要件,仍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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