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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历年真题答案(10.11)

来源:233网校 2021-10-11 09:12:35

1、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25题)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公司分立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A项:《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在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利益的特别保护,而在公司分立时,并无这样的规定,故B项说法错误,当选。C、D项:《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也可以在白阳公司分立之前与之签订关于债务清偿的书面协议,故C、D两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2、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2014年卷三29题)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2014年《公司法解释(三)》对抽逃出资的认定作了修订,删去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这一项。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A项:该项行为属于上述规定删除的内容,不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当选。B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2)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C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3)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D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1)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本题为选非题,因此A项为正确答案。

3、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27题)

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

C、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选项A:本题中,股权出资(转让)时尚未到约定的实缴时间,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情形,其股权不能受到限制,无瑕疵。A错误。选项B:《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贬值发生在出资之后,且没有其他约定,B错误。选项C:文某仅将其一部分股权出资转让,他还是甲公司的股东,仍应该对甲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按期履行的,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C正确。选项D:出资义务是向公司履行,请求权主体是“甲公司”,乙公司作为其他股东,不享有该请求权。D错误。

4、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26题)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转让。A、C、D项:《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另作规定。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时,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因此,ACD三项正确,不当选。B项:《公司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据此,公司董事长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不能继承,B项错误,当选。

5、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28题)

A、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

B、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C、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D、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解散之诉。A项:《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据此,股东不可以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A项错误。B项:《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因此,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在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B项正确。C项:《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2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据此,公司解散之诉中其他股东不能成为被告,C项错误。D项:《公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不仅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全体股东也具有法律约束力,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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