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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真题备考练习六

来源:233网校 2022-01-29 00:00:00

2022年法考《试卷二》真题备考练习六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233网校整理法考历年真题演练,每天掌握几道题,攻克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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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丙公司在汇票上作为保证人并签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则丙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B、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保证日期的,保证无效

C、甲公司可以进行附条件保证

D、丙公司与甲公司对持票人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汇票的保证,为重要考点。根据《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票据法》第47条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由此可知,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丙公司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错误。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仍然有效,故B项错误。《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可知,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故C项错误。《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由此可知,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杨某为全家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同时也为全部家庭财产投保了财产险,在两份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保险公司在下列哪项情况下不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A、杨某全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是约定采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但是杨某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2年半未缴纳第2期的保险费的

B、杨某的房屋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于周边环境的改变,出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C、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杨某不积极进行施救的

D、人身保险中杨某为其母亲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合同成立3个月后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杨某的母亲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保险合同的解除,为重要考点。《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险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显然在A选项中合同效力中止已满2年,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故A项不当选。《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因此,在选项B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也享有解除权,故B项不当选。《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可见,法律虽然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并未给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故C项当选。《保险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选项D中,保险公司发现杨某虚报其母亲真实年龄,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情形下,自其发现之日起30日内,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某市公安局出台文件,指定当地印章协会统一负责全市新型防伪印章系统的开发建设,强令全市公安机关和刻章企业卸载正在使用的,经公安部检测通过的软件系统,统一安装印章协会开发的软件系统,并要求刻章企业向印章协会购买刻章设备和章料。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拟采取下列哪一措施是正确的:

A、撤销该协会的社团资格

B、责令该市公安局改正

C、对该市公安局罚款

D、建议市人民政府责令该市公安局改正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为重要考点。《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反垄断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由此可知,本题中,市公安局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其限定单位或者个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排除限制了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可以直接对其作出处罚,而应当是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故B、C两项错误,D选项正确。《反垄断法》第46条第3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由此可知,行业协会只有组织了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才会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本案中,印章协会是迫于公安局的压力才统一安装软件,不存在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因此不该被撤销社团资格。故A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甲公司系一家互联网信息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劫持搜房网数据,在搜房网页面主页右上角设置弹窗,在用户访问搜房网时,甲公司所投放的广告将自动弹出。对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B、构成网络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责任

C、构成诋毁商誉

D、甲公司应为其投放的虚假广告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为重要考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在搜房网中插入链接,强制植入广告,属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个法条是对诋毁行为的规定,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是具有对抗性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行为手段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3)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4)针对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显然本题当中并未涉及到诋毁行为,故C项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题目给出的信息可以看出,甲公司的行为并没有体现出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一般情况下,广告发布者不是直接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有前提条件的。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张三在寝室复习法考考试,隔壁寝室的学生李四、王五到张三寝室强烈要求张三打开电视观看世界杯,张三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三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张三可要求李四、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张三、李四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张三、李四有权要求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产品质量侵权相关内容,为重要考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均可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故A项正确,BCD为迷惑选项。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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