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试卷二》真题备考练习九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233网校整理法考历年真题演练,每天掌握几道题,攻克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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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3日,甲网络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企业短消息发布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短消息合作协议书》)1份,约定甲网络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定向移动信息发布服务,单价为:普通短信0.04元/条,小区定投0.1元/条,在移动信息服务执行中因考虑到时间、内容、区域、手机用户群体等随时调整的不确定性,发送时间、内容、区域、手机用户群体不作为合同附件;乙公司应根据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执行确认单》所定的合同总金额向甲网络公司付款,乙公司应于第二个月向甲网络公司支付已执行的信息费用。至诉讼时,甲网络公司已执行信息服务总金额计8.4万元,但乙公司未按约支付该费用,甲网络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乙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甲网络公司信息服务费共计8.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乙公司承担。关于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予受理
B、驳回起诉
C、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判决将服务费收缴归国家所有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为重要考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被告的《短消息合作协议书》,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应认定为垃圾短信。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故双方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AB项错误,C项正确。双方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法院对涉案服务费应另行制作决定予以收缴。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申请回避理由成立
B、乔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其是否应当回避审判长有权决定
C、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刘某可以提出上诉
D、发回重审后,应当由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中考查民诉中的回避,为重要考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故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乔某作为人民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由院长决定,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仍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温某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回家,路上不慎撞倒黄某,致其重度颅内损伤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温某一次性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万元,此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后了事。后黄某以欺诈为由诉请撤销该协议,并要求温某赔偿损失120万元。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是在庭审结束后第二天,黄某又被电动车撞倒,当场死亡。法院查明,黄某只有唯一一个继承人黄小明,现黄小明下落不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裁定撤诉
B、裁定中止诉讼
C、根据庭审情况直接作出判决
D、裁定终止诉讼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为重要考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按第(一)项规定,本案应当中止诉讼。故答案为B。
付某诉甲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主持作出调解书:甲公司以其位于A地工业园区厂区内的所属地上附着物抵偿借款。因甲公司到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发现工业园区管委会已经拆除了甲公司在该园区建设的部分地上附着物,并允许其他企业入驻建厂。双方当事人就折价赔偿一事未能达成协议。法院此时应该如何处理?
A、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另诉请求赔偿
B、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另诉请求赔偿
C、法院按照原来的借款数额继续执行
D、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终结执行的情形,为重要考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4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作为该园区建设的附着物属于特定物,已被拆除,法院无法执行,故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故本题答案为B。
周某(男)与张某(女)婚后因感情纠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两套房屋均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张某发现法院调解书上关于房屋部分的内容错误,将调解协议中约定都归她所有的两套房屋写成了周某和张某一人一套,遂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调解书已经生效,不能提出异议,可以违反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
B、调解书不生效,法院收回调解书,重新制作后再送达给双方
C、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及时作出判决
D、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作出裁定予以补正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调解协议的补正情形,为重要考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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