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试卷二》历年真题刷题练习一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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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6周岁)系小童星,演出收入颇丰。其父母为保值,在A城以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款850万元。后其他地区的房价均上涨,唯独A城房价下跌,损失惨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向其父母追偿损失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B、甲的父母没有为甲财产保值的义务
C、购房合同有效,但父母应负赔偿责任
D、甲父母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监护人的职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无因管理,为重要考点。A.项考查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根据《民法典》第19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甲向其父母追偿损失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且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故A项说法错误,当选。B.项考查监护人的职责。根据《民法典》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同时,根据《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可知,甲的父母履行监护人职责应使甲的利益最大化,使甲的财产保值增值。故B项说法错误,当选。C.项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20条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根据《民法典》第34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题中,甲的父母系甲的法定监护人,其以甲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合同合法有效,但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项考查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管理人可适当兼为自己利益);(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至于管理是否有效果在所不问)。本题中,甲的父母系甲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有法定的义务保护甲的民事权益。因此,甲父母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故D项说法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孟某系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的业主,购买商品房后欲在自家卧室对应的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隔壁401业主老王认为2号楼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如孟某安装空调外机应获得全楼业主2/3以上业主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孟某不同意。各方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2号楼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
B、孟某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在外墙安装空调外机的行为构成侵权
C、孟某安装空调外机需交纳合理费用
D、孟某有权无偿利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重要考点。A.项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本题中,2号楼的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C、D项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题中,孟某作为402室业主在购买商品房后在自家卧室对应的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无需支付费用,更非侵权行为。故B、C项说法错误,当选;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两枚硬币购买了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两枚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两枚硬币放入口袋。这一场景恰好被甲的职员丙发现,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摆设自动贩卖机的行为属于要约
B、乙投币购买咖啡的行为属于承诺
C、乙将两枚硬币放入口袋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D、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该两枚硬币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合同的成立和不当得利,为重要考点。A.项考查要约。根据《民法典》第471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甲摆设自动贩卖机的行为属于现货要约。故A项正确,当选。B.项考查承诺。根据《民法典》第479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乙向自动贩卖机投币购买咖啡的行为属于承诺。故B项正确,当选。C、D项考查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可知,不当得利包括四个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2)一方获益;(3)一方受损;(4)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根据《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乙购买咖啡的两枚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且乙将其放入口袋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即两枚硬币。故C、D项均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2017年11月16日,顾某接到某商城销售经理詹某电话,请他帮忙发送商城的销售广告,约定一条短信0.1元。后顾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花1万元购买了伪基站设备,并驾驶面包车携带该设备在市区范围内群发广告。11月20日下午,顾某还没有拿到自己的工钱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顾某已群发短信10万条,并获取10万个手机用户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获益1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无效
B、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效力待定
C、顾某可以请求詹某给付自己1万元报酬
D、顾某侵害了他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个人信息保护,为重要考点。A、B、C项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垃圾短信)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约定应属无效。因二者约定无效,顾某当然不可以请求詹某给付违法所得的1万元,该1万元法院应依法予以收缴。故A项正确,当选;B、C项错误,不当选。D项考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题中,顾某出卖10万个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2015年2月,家住陕西省W县的孙某(男,51周岁,有配偶)依法收养了孤儿小丽(女,11周岁)为养女,后孙某多次对小丽实施性侵害,造成小丽先后产下两名女婴。2017年5月,当地群众向公安机关匿名举报,媒体也纷纷曝光此事。2017年8月,当地法院判决孙某构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W县民政部门可以直接取消孙某的监护人资格
B、孙某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资格后可以不再给付抚养费
C、孙某出狱后,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D、小丽对孙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为重要考点。A项考查监护人资格撤销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第36条第3款的规定,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本题中,孙某作为养父对养女小丽实施性侵害,属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依法可以取消监护人资格。但有权取消孙某监护人资格的机关是法院而非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只能作为申请人。故A项错误,当选。B.项考查抚养费的负担。根据《民法典》第37条的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本题中,孙某虽然被取消监护人资格,但是抚养费应当继续履行。故B项错误,当选。C.项考查监护人资格的恢复。根据《民法典》第38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本题中,孙某对小丽实施性侵害,构成强奸罪,属于故意犯罪,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故C项错误,当选。D.项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典》第191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孙某对小丽实施性侵害,小丽对孙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法自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而非法定代理终止之日。故D项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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