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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历年真题刷题练习四

来源:233网校 2022-02-01 00:00:00

2022年法考《试卷二》历年真题刷题练习四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233网校整理法考历年真题演练,每天掌握几道题,攻克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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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发起设立了新川面馆有限公司,甲持股比例为30%,乙持股比例为60%,丙持股比例为10%。其中,乙至今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且由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担任公司唯一的监事。2018年7月,乙违规决议新川面馆公司为其本人提供担保,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而公司并未向其主张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法定代表人

B、甲有权直接要求乙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C、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

D、甲有权提起代表诉讼,要求乙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股东代表诉讼,为重要考点。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由此可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当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需要修改公司的章程,修改公司的章程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其次,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会议。本题中甲持有公司30%的股权,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故A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可以直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直接向公司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故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让公司为本人提供对内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损害了公司利益,并未直接损害股东甲的利益,故应当由公司向其主张权利,甲无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故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当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甲作为公司股东可以启动对乙的诉讼,损害赔偿归入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2016年,由陈某和周某共同创办了逐月有限公司,其中陈某持有公司67%的股权,并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只要公司可分配利润超过10万元,即向周某分配10万元,剩余部分向陈某分配。2017年公司业务不佳,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后,公司可分配利润仅为11万元。当年股东会会议中,陈某以周某业务能力差、对公司贡献少为由,主张将可分配利润全部分配给自己,不向周某分配。该决议两股东均签字,但周某注明了反对意见。据此,当年全部利润均分配给了陈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周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

B、周某可以主张撤销该决议

C、周某可以主张公司赔偿其损失

D、周某可以主张陈某赔偿其损失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股东会决议效力,为重要考点。《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2017年可分配利润为11万元,超过10万元,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向周某分配10万元,剩余1万元向陈某分配。但股东会会议决议违反该章程规定,把当年全部利润分配给了陈某,属于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系可撤销之诉的情形,并不是决议内容违法的无效之诉的情形,故周某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陈某作为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反公司章程,损害了小股东权利,周某可以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故D选项正确。公司对周某并没有损害行为,因此周某无权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故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甲公司持有乙股份公司(上市公司)6.4%股份,为乙公司第四大股东,2016年11月15日,甲公司减持套现2.9%乙公司股份,3个月后,乙公司股价上扬,甲公司又增持1.9%的乙公司股份,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就增持事项,甲公司在3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乙公司公司,并予公告

B、甲公司在增持后的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C、就减持事项,甲公司在3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乙公司公司,并予公告

D、就减持事项,乙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上市公司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为重要考点。《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法》第6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本题中,甲公司在持有6.4%乙公司股份情况下,减持套现2.9%乙公司股份,减持比例低于5%,根据《证券法》第67条规定,无须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无须进行信息披露。故C、D选项错误。根据题意,甲公司减持套现2.9%乙公司股份后,甲公司仍持有3.5%乙公司股份,3个月后,甲公司又增持了1.9%的乙公司股份,持股比例达到5.4%,超过5%的标准,应当进行息披露,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故选项A、B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2016年3月,张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险,但投保时隐瞒了其患有乙肝的事实。在保险合同订立前,甲保险公司曾要求张某到安康医院体检,并提交体检报告。因安康医院工作人员的失误,未能诊断出张某患有乙肝。2017年4月,张某因乙肝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6.3万元。2017年9月,甲保险公司得知张某隐瞒病情投保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张某投保时,体检报告明确显示其患有乙肝,则甲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B、甲保险公司发现隐瞒事实一个月后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C、甲保险公司可以在不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拒绝赔付

D、若甲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向张某退还保费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的解除,为重要考点。《保险法解释(三)》第5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若张某投保时,提交给保险公司的体检报告明确显示其患有乙肝,保险公司已经知道该情况,仍然承保订立合同,相当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解除权,在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而拒赔。故A选项正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此可知,解除合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解除,甲保险公司在发现张某隐瞒事实一个月后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故B选项正确。《保险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因此,如果不解除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仍然是有效的,甲保险公司不可以在不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拒绝赔付。故C选项错误。《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第5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题中,张某投保时故意隐瞒自己患乙肝的事实,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2017年3月2日,甲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进人破产重整程序。乙公司因向甲公司提供商品,对甲公司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在债权申报期间并未申报债权。2018年1月,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4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乙公司的债权,甲公司无须承担偿还义务

B、对乙公司的债权,参考甲公司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

C、乙公司的债权由甲公司全额清偿

D、针对乙公司的债权,重整方案对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重整计划的约束力,为重要考点。《破产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由此可知,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债权,只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甲公司仍然要承担偿还义务,在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依据甲公司的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故A、C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破产法》第92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由此可知,甲公司的重整方案对债权人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故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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