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试卷二》历年真题刷题练习八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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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请回答下列三道题题:
关于甲、丙、丁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如甲到期依约向乙银行清偿了借款,甲为丙设定的反担保继续有效
B、如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可以选择甲、丙、丁中的任意一人要求承担责任
C、如丙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丁各自追偿250万元
D、如丁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追偿,亦可向丙追偿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一般保证、共同保证责任的承担,为重要考点。反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乃为了担保主债权而存在,如债务人甲依约向债权人乙银行清偿了借款,反担保将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故A项错误。《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题中丙、丁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错误。《民法典》第69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民法典》699条已经删除了《担保法司法解释》20条中“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的规定,因此丙、丁之间无权互相追偿,C、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关于甲、戊、己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乙银行不能要求甲、戊、己承担连带责任
B、乙银行可以就戊或者己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C、如戊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不足部分要求己分担责任
D、如甲将全部债务转让给好友辛,未经戊和己的书面同意,戊和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抵押,为重要考点。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据此可知,在连带共同物保的情况下,起诉时,乙银行可以任意选择,故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
共同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能否相互追偿存在争议。按照《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3款
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连带共同抵押中抵押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且没有顺序限制,依据此条则C选项错误。但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第56条释义明确,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时,混合担保人、共同保证人、共同抵押人均不可以相互追偿,即采全面否定说。因此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连带共同抵押人之间不可互相追偿,选项C也是错误的。根据《民法典》第391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可知,D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如乙银行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B、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丁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
C、如乙银行要求抵押人戊承担担保责任的,戊无权拒绝
D、如乙银行要求反担保人庚承担责任的,庚无权拒绝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担保人的抗辩权,为重要考点。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知,只有一般保证人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题中,丙属于一般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故A项正确。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B项正确,当选。根据《民法典》第419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可知,在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后,乙银行不得再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故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387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反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根据下面资料,回答下列题目
2013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巴西世界杯纪念短袖T恤1万件,双方约定:乙公司合同签订一周内向甲公司交付5万元定金,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乙公司应在4月5日前支付30万元首期价款,甲公司从5月1日起分批交付T恤,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随后,乙公司按约交付了定金。4月4日,乙公司准备按约支付首期价款,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生产经营严重恶化,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付款,并电告甲公司暂停付款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T恤生产原料马上准备到位,正准备安排工人从4月10日起加班生产,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不同意。乙没有按期支付首期价款,并于4月7日发出通知,解除甲乙之间合同,取消交易。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为生产该批T恤,于2013年2月2日立即向丙公司订购所需胚布一批,要求丙4月8日前送至甲公司。4月8日,丙将甲订购的胚布交由丁运输公司运送至甲公司时,甲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乙公司昨日取消交易,甲公司也将解除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故请丁送回该批胚布于丙。丁回程途中,遭遇泥石流,该批胚布全毁。请回答以下89-90题:
关于甲乙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虽然在4月5日前没有支付首期价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4月4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C、甲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取消交易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为重要考点。《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必须负举证义务,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某一种情形之一。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履行支付30万元首期价款义务,不属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构成违约,故A错误。由于乙公司不属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甲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故C错D对。《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甲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B选项错误。
关于甲乙合同中的定金和违约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没收定金,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B、若甲公司实际损失为9万元,甲公司可以没收定金,并要求乙公司赔偿4万元损失
C、若甲公司实际损失为9万元,甲公司可以要求将违约金增加为9万,增加违约金以后,甲公司还可以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D、若甲公司实际损失为3万元,乙公司以不构成违约为由进行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违约金的,法院应告知乙公司可申请减少违约金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定金与违约金,为重要考点。甲乙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二者只能择一而用,A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故B对《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故C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故D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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