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试卷二历年真题刷题练习(四)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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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林某共同出资注册一家公司,张某认缴40万,林某认缴60万,出资期限为2024年,林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2年后因为项目需要,林某催促张某尽快实缴出资,张某问林某需要多少资金,林某回复需要1000万,张某即向林某的账户汇款了400万,林某以公司的名义向张某出具了股款收据。后林某将400万全部投入公司的项目运营,全部亏损。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林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B、张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C、林某应当向张某返还400万
D、张某转款中360万是公司的资产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股东应当向公司账户足额缴纳出资,本案中最大的疑难点在于张某将款项打入了林某的个人账户。但是法律关系的确认要结合案件情节综合评判。本案中林某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张某基于对公司转款的意思表示打了款,转款后由公司出具收据,且该款项用于公司的项目运营,综合这些信息应认定张某和公司之间形成了资金往来,林某只是“过一手”,并没有形成林某向张某的借款关系。林某也未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张某向林某转款400万的性质确认,根据案情所述,张某向林某转款的意思表示基于公司项目需要而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出具了股款收据,该笔款项后续用于公司的项目运营,并非林某私用,所以应认定该400万为张某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而非张某与林某个人之间的关系。至于此400万的属性,如果公司没有进行增资的法定程序,可以分解为40万和360万两部分,其中40万为张某向公司履行的实缴出资,张某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另外360万算作张某对公司的借款,而无论出资还是借款,此400万货币均应认定为公司的资产,B、D项错误;既然并非林某和张某个人间的借款,所以林某无需承担返还责任,C项错误;且林某未实际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A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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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甲与乙出资设立了格罗姆公司,甲的持股比例是75%,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约定两股东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后格罗姆公司欲吸纳丙入股,并与丙签订入股协议,约定:甲和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此条件是丙入股格罗姆公司的必要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丙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格罗姆公司未修改公司章程。甲、乙应于什么时间缴足出资?
A、甲、乙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
B、甲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乙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
C、甲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乙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
D、甲、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的难点有两处:第一,与合同法交叉融合,格罗姆公司与丙签署增资入股协议对原股东甲和乙施加了提前履行出资的义务,原则上未经甲、乙同意,此负担的义务对甲、乙不生效;第二,甲的身份是格罗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其代表格罗姆公司签署此协议时,一方面代表了格罗姆公司的意志,另一方面也代表了自己的意志,那么对于格罗姆公司与丙的合同中对甲负担的提前履行出资的义务甲应认定为同意。丙和格罗姆公司签署的入股协议为甲和乙附加了提前履行出资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未经甲乙同意该负担的义务对甲和乙不能生效。但是,甲作为格罗姆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如果对提前履行出资的事宜不同意,他不会违心的代表公司签署此协议,所以甲代表格罗姆公司签署此协议应认定甲对此义务的设定是知情且同意的,所以甲应按此约定于2019年完成出资。格罗姆公司和丙的增资入股协议中对乙施加的义务,乙没有同意,对乙不生效。《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格罗姆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修订公司章程,没有改变股东依据原章程履行出资的责任,所以乙应按原公司章程中约定的2039年完成出资,只有B项符合要求。综上,本题答案为B。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瀚林公司,协商制定公司章程时甲未出席,乙、丙、丁一致同意且于章程中签字,乙伪造了甲的签字。公司成立后,四股东协商一致共同签署一协议,就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四股东签署的协议是公司章程的一部分
B、公司章程经过四分之三的股东通过,已经生效
C、四股东协商一致签署的协议具有与公司章程相同的法律效力
D、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不可或缺不可替代,发起人的投资协议或合作协议等文件虽然对签署者有效,但不能替代章程也不能成为章程的一部分。有限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生效。公司章程应当进行工商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是彼此独立的两份契约,其性质、适用范围、效力等有所区别,并非包含或相同的法律关系,A、C项错误;《公司法》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发起设立公司,公司章程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才能生效,不能部分决议,B项错误;工商登记产生商事外观的效力,故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
甲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登记,工商登记中载明吴太是甲公司股东之一。但因为甲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章程中未记载吴太,且甲公司没有制备股东名册。据查,吴太履行了出资义务,且甲公司向其出具了股款收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该综合各种要素来判断吴太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B、只需工商登记即能证明吴太具有股东资格
C、没有股东名册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D、没有公司章程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虽然根据《公司法》第32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存在的直接证据,但并非唯一的证据,股东资格的取得应综合考虑股东与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出资行为、权利享有、义务承担等多种因素而确定,故A项说法正确;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被登记的股东如果存在类似非法或错误登记的情形时,未必能具有股东资格,B项说法太过于绝对;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记载属于证明股东资格的因素之一,但并非绝对或唯一因素,即使没有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的记载,通过其他因素综合判定股东也可取得身份,C、D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雷某独资设立大米公司,雷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的经营需要向罗某筹措资金200万,并约定罗某因此占大米公司5%的股权,大米公司为此向罗某出具了股权凭证。据查,罗某是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麦公司与大米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因为罗某该笔资金的引入,大米公司经营渐有起色,终于扭亏为盈。但大米公司未向罗某分红,罗某提出查阅大米公司的账簿并主张分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雷某可以罗某查账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B、如果罗某委托律师代为查账,雷某不得拒绝
C、罗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米公司分红
D、罗某可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决议分红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的关键点是罗某的身份应被认定为大米公司的股东持股5%,进而享有股东的分红权、知情权、决策权等。另外,股东分红权的救济流程一般是:公司有利润可分红→公司股东会做出分红决议→公司未执行此决议而侵害股东权利→股东提起分红权诉讼,所以股东提起诉讼时一般应提交包含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否则不能主张分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罗某既是大米公司的小股东,又是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米公司和大麦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一致,所以罗某申请查阅大米公司的账簿,大米公司负责人雷某可以因罗某经营与本公司有实质竞争关系的业务,而认定其查账目的不正当,拒绝其查账请求,A项正确;知情权是股东的权利,为了能够将此权利落实到位,必要时股东可聘请律师等中介人员辅助进行,但是中介人员不可代替股东行使查账权,另外,即使股东请了律师辅助,如果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公司也可以拒绝,B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分红权的享有应该基于公司有利润可分+符合分配条件+股东会作出包含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公司没有执行此决议,股东据此起诉要求分红可以支持,但本案中大米公司并没有作出包含具体分红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虽然大米公司扭亏为盈但公司也可以积聚力量扩大生产而不分红,所以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分红,C项错误;《公司法》第40条第3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的职权是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的顺序确定的,首先股东召集和主持是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也不主持的前提下,才能自行召集和主持,其次,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要求单独或合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本案中,没有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情形,且罗某的持股比例只有5%也没有达到1/10的法定要求,无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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