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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试卷二历年真题刷题练习(六)

来源:233网校 2022-02-11 09:12:01

2022年法考试卷二历年真题刷题练习(六)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233网校整理法考历年真题演练,每天掌握几道题,攻克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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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为中天公司调试某设备,双方约定,如果因张三的原因造成损失,张三只需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后来,中天公司为该设备投保损失险,未将与张三的约定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未询问针对此设备有无免责约定,不久,张三在调试设备时因擅自修改设备参数,造成火灾,中天公司损失10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向中天公司赔偿后,可向张三追偿一万

B、保险公司向中天公司赔偿后,可向张三追偿十万

C、保险公司主张代位求偿的管辖法院,依保险合同关系确定

D、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向中天公司赔偿,可向其主张返还赔偿金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1.订立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求偿权的行为有效,第三人因此免责。在弃权范围内无需对被保险人赔偿,也无需受保险公司追偿;2.保险公司只有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是否弃权做过询问,投保人隐瞒弃权事实的情况下,才能向被保险人主张返还保险金。本题针对最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展开考查。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本案中,中天公司在投保前对作为投保标的的机器设备豁免了张三90%的赔偿责任,该放弃合法有效,故张三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向张三追偿,也只能追偿10%的赔偿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2条:“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代位求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公司和第三者,保险公司的权利承继自被保险人,所以诉讼争议原本是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关系,应按照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关系确定管辖法院,C项错误;投保人告知的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免责事宜询问,中天公司没有告知的责任,所以不存在保险公司“被骗”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能主张中天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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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区海鲜水产行业协会组织本地水产供应商压缩供货并控制出货节奏,导致下游供货量减少,海鲜的价格猛涨,众供应商收益颇丰。但对当地的海鲜市场造成很严重的负面影响。但因为此次安排对大小供应商的返利政策不同,甲水产供应商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当地民政部门可以对该海鲜水产行业协会撤销登记

B、海鲜水产协议出于行业自律,且维护了同业经营者的权益,不应被处罚

C、水产供应商并无签署任何协议,故未构成协议行为

D、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免除对甲的处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1.行业协会促成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协议行为的,不能以简单的行业自律来抗辩,需受到处罚;2.协议行为强调的是对竞争有排除限制影响的协同行为,并不局限于书面的协议形式;3.对于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免处罚,并非必须免除处罚。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16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46条第3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本案中,海鲜水产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水产供应商压缩供货控制出货节奏,对竞争造成了排除、限制的影响,构成了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且情节严重。所以行业协会已构成违法行为,不能以行业自律来抗辩,民政部门可对其撤销登记。A项正确、B项错误;协议行为强调的形式要件是协同行为,实质要件是对竞争排除、限制的负面影响,不要求书面的协议形式,C项错误;第46条第2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者,由执法机构自由裁量可酌情减免处罚,并非法定免除处罚,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合同,在体检时发现自己患有不能承

保的慢性疾病,保险公司业务员乙知情后仍然想办法为甲办理了该保险并收取了保费,受益人栏目中注明“法定”,未约定受益的顺序和份额。一年后,甲发病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受益人约定为“法定”,该受益人的指定无效

B、保险赔偿金由甲的妻子和儿子平均分配

C、甲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D、保险公司无需给付保险赔偿金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是有效的约定。按照《继承法》的规范将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确定为平等的受益人,没有约定受益顺序或份额时,各受益人平均受益;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知情的视为保险公司知情,保险公司知情时依然承保视为放弃了解除权,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受益人约定为“法定”并非无效,而是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锁定为受益人,受益顺序和份额没有约定时,各受益人平均受益,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保险法》第16条第6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业务员乙属于保险公司代理人,甲隐瞒病情的事宜,乙知情等同于保险公司知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能主张甲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不予赔偿,而是应依合同约定给付赔偿金,C、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

万公司购买梓公司的一批钢材,签发一张承兑汇票给梓公司支付货款,梓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仟公司,并请甲公司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担保金额和被保证人名称,仟公司又背书转让给宏公司。梓公司向万公司交付的钢材质量不达标。宏公司向付款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宏公司应向仟公司请求给付票据款项

B、因钢材质量不达标,万公司有权拒绝向宏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C、因未约定被保证人名称,甲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D、如果梓公司向宏公司给付了票据款项,可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1.万和梓公司之间存在买卖钢材的合同关系,梓交货质量不合格,构成此合同的实质违约,万公司据此可向直接后手梓公司提出对人抗辩;2.票据保证未表明被保证人名称的,不影响保证行为成立,法定推定为票据的第一责任人,即承兑后的汇票推定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被承兑的汇票,推定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根据《票据法》第47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第50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本案中,甲公司作出保证行为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因为票据未被承兑,应视为出票人万公司为被保证人,且保证人甲公司与被保证人万公司应对后手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项错误;D项梓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甲公司作为万公司的保证人是梓公司的前手,应对其承担被追索的付款责任,D项正确;持票人在被拒绝承兑后可对其前手义务人连带追索,追索对象并不限于直接前手,所以宏公司可向包含仟公司在内的前手义务人们主张连带责任,A项错误;梓公司交付给万公司的钢材质量不合格,此关系仅存在与买卖合同相对方的万公司和梓公司之间,万公司可据此对梓公司的追索提出抗辩,基于票据无因性,此原因与其他主体无关,所以万公司不能据此对宏公司的追索进行抗辩。B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D。

奇能公司是电动车领域的巨头,使用“标准”牌电池。为了扩张产业链与下列企业签订

了相关协议,且协议涉及的交易规模都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哪一选项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A、奇能公司跟某太阳能企业达成协议约定信息互通共享

B、奇能公司收购某电子板公司30%的股份,成为其第二大股东,取得其控制权

C、奇能公司收购旗下控股子公司的股份达到80%

D、电霸公司享有奇能公司52%表决权的股份,享有天霸公司55%表决权的股份,奇能公司收购天霸公司的股份达到70%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只要参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经营者的交易规模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规模需要提前申报。但是,如果参与集中的企业不会通过集中行为改变控制权,则不属于经营者集中行为,无论规模如何均可免于申报。《反垄断法》第20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典型特征是通过集中行为可产生经营控制权的转移,而电动车厂商奇能公司与太阳能企业达成的信息共享的协议并没有控制权的转移,不属于经营者集中行为,无需申报,A项错误;奇能公司收购电子公司的股权,取得其控制权,属于经营者集中行为,因其交易规模达到申报标准,所以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事先申报,B项正确;第22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奇能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本来就拥有控制权,即使收购股权增持至80%,也是由奇能公司享有该子公司的控制权,所以此收购股权的行为并没有发生控制权的转移,无需申报,C项错误;电霸公司同时拥有奇能公司和天霸公司的控制权,所以兄弟公司奇能公司对天霸公司的收购行为并没有改变其控制权被电霸公司控制的结果,无需申报,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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