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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客观题卷二真题刷题练习(八)

来源:233网校 2022-02-19 00:00:01

2022年法考客观题真题刷题练习(八)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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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共同经营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甲和乙共同决定聘请丙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合伙企业面临破产,甲乙授权丙负责组织清算。在清算过程中,丙收受丁的好处若干,擅自免除了丁对合伙企业的70万元债务,并虚构了合伙企业对戊的一笔50万元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不能担任合伙企业的清算人

B、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C、丙应对该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D、合伙企业注销后,甲和乙对合伙企业债权人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1.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参照破产流程清理债权债务,企业注销后,普通合伙人依旧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也可以指定部分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清算人违法清算损害合伙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本题针对合伙企业清算中,清算人的人选、清算人的责任、企业注销后的责任等问题展开考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合伙企业清算的清算人可以是全体合伙人,也可以是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委托的第三人,故本案中丙作为经营管理人员经合伙人甲和乙的同意担任清算人是合法的,A项错误;第101条:“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丙担任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收取了丁的好处,谋取了非法收益,应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C项正确;第102条:“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丙擅自豁免债务,虚构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B项正确;第91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并无独立地位或独立责任,即使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依旧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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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受理重整,法院指定A律所担任管理人。为了维持公司运营,A律所代表甲公司向股东张三借款50万。债权人会议推选甲公司总经理王某担任破产管理人,且经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甲公司向股东李四借款100万,并用甲公司的楼房设定抵押,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债权人会议有权选择公司经理王某担任破产管理人

B、张三的借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C、张三的借款优先于李四的债权受偿

D、李四的借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案的关键是甲公司对张三和李四的两笔借款,都是破产受理后的新借款,可定性为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是李四的借款是有抵押权的保障,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法》第13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由法院受理破产同时指定,并非债权人会议选择或聘任,A项错误;《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对张三和李四的借款均发生于重整受理之后,定性为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B、D项正确;李四的借款设定了有效的房产抵押,就抵押房产,李四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如果甲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张三、李四的借款均会被全额清偿。如果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李四有优先受偿权的保障,也可以就抵押房产变现财产优先获得清偿,所以张三的债权不能因为发生在前而优先于李四的抵押债权,C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D。

2018年12月,胜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开发东方家园小区,向建设银行贷款2000万,约定两年后清偿。全友公司对此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5月,胜利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销售不利导致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受理破产。2个月后,全友公司业务不景气也被法院受理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当胜利公司被受理破产时,全友公司应向建设银行清偿债务后再向胜利公司追偿

B、当胜利公司被受理破产时,全友公司可用其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C、当全友公司被受理破产后,建设银行可分别向胜利公司和全友公司申报全额债权

D、当全友公司对建设银行进行破产分配后,不可向胜利公司追偿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1.连带债务中,主债务人被受理破产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现实求偿权可申报债权;未承担保证责任前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也可以,只是受到债权人全额申报债权的排斥;2.连带债务中,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均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就全额债权分别向二者的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分别受偿。只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主债务人追偿。根据《破产法》第51条第2款:“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胜利公司被受理破产后,全友公司尚未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建设银行贷款时,也可以用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A项错误,B项正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建设银行对胜利公司享有债权,可向其申报破产债权。建设银行对全友公司享有保证债权,可向其申报破产债权。胜利公司和全友公司分别对建设银行进行破产分配彼此不干扰。因为二者均破产,所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追偿。C、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甲公司给乙公司开了一张汇票,付款人为临海银行。乙公司向临海银行确认此票据有效,到期付款。乙公司随后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遗失此汇票被刘某捡到,刘某仿造张某的签章,把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履行其与丙公司的货款给付义务,丙公司按照约定向刘某交货,刘某收到货后将之转卖后携款潜逃。丙公司请求临海银行付款时,被告知经张某申请法院已经对此票据进行了除权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临海银行不应对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B、甲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付款责任

C、乙公司不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付款责任

D、刘某应对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案的关键信息是票据被法院做出了除权判决,所以票据已经无效,不存在票据责任,临海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无其他的法律关系,故三者对丙公司不承担票据的付款责任。但是刘某和丙公司存在民事买卖关系,刘某应当承担向丙公司付款的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无效,不存在票据责任,A、C项正确,B项错误;《票据法》第14条第1款:“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刘某实施过伪造签章的行为,虽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毕竟刘某和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丙公司已经交货给了刘某,按此买卖合同刘某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法律义务,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老王给老婆投保了金额为20万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20岁的儿子小王,保险期限五年。后来老王做生意需要钱,遂准备将此保险合同退保,老婆和儿子都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老王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

B、老婆不同意退保,老王不能解除此保险合同

C、儿子不同意退保,老王不能解除此保险合同

D、若老婆向老王支付了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了保险公司,此合同不能解除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基于自愿原则,投保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仅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无法阻止当事人解除合同。但人身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意义很大,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经向投保人支付了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则保全了投保人想解除保险合同的经济利益,为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及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保障,此时保险合同不解除。所以A、D项说法正确,B、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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