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客观题试卷二真题刷题练习(三)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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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单位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其名称和简称在我国具有一定影响。2018年乙单位成立,在其提供的服务和宣传中均载明本单位的名称,该名称中包含甲单位的简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若乙单位是仅提供公益服务而从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无论相关公众是否误以为乙和甲存在特定联系,均不应认定乙实施了混淆行为
B、若甲单位是仅提供公益服务而从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即便乙是经营者,由于其使用的不是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因此也不应认定乙实施了混淆行为
C、若没有引人误认为乙与甲存在特定联系或误认为乙提供的服务是甲的服务,则不应认定乙实施了混淆行为
D、若认定乙实施了混淆行为,在甲因该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乙因该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判处乙给予甲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A项中乙单位不是经营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自然也不构成商业混淆行为,故A项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B项中乙单位是经营者,虽然甲单位不是经营者,但这不影响商业混淆行为的认定,故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6条的规定,商业混淆行为的关键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既然没有引人误认,当然不构成商业混淆行为,故C项正确。该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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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牧田、杜青三人出资设立苍黄古月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后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下列与清算有关的法律责任,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债权人林庚有权主张金发、牧田、杜青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如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宝华有权主张金发、牧田、杜青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C、如公司解散时金发尚有10万元出资未缴纳,应作为清算财产
D、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冯志有权主张金发、牧田、杜青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A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B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C、D项正确。
关于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B、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C、当事人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即使因森林防火需要,当事人任何一方也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森林法》第22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因此D项错误,A、B、C项正确。
甲和乙有纠纷,后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甲、乙签收。后来甲发现调解书和调解协议有不同,违反甲的意愿,甲如何救济?
A、申请法院再审
B、法院收回调解书重新制作
C、法院作裁定补正
D、要求法院根据调解协议重制作调解书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就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生效的调解书违反当事人的意愿,属于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是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事由之一,故A项正确。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后,为了程序的稳定性,不允许法院将文书收回重新制作,只能通过再审救济,故B、D项错误。生效法律文书中的笔误等形式性错误,法院才能通过裁定的方式补正。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是法律文书中的实体性错误,不能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救济,故C项错误。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倾销幅度低于2%,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B、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C、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7年
D、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则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规定可知,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情形如下:(1)申请人撤销申请;(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3)倾销幅度低于2%;(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以忽略不计的;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A、B、D项分别符合上述第(3)、(4)、(5)项规定,依法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又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因此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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