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客观题试二一真题刷题练习(十一)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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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高某租赁品尚公司商业铺面,约定租期1年,到期后支付租金。租期届满后,高某仅支付6个月租金。品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是高某的好友,因此品尚公司一直未予主张。2017年10月赵某离职后,品尚公司起诉高某要求支付剩余租金和逾期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品尚公司并入金光公司。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不应受理品尚公司的起诉
B、高某可反诉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
C、公司合并后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D、原告应承担高某租赁其铺面事实的证明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本案虽已过诉讼时效,品尚公司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故A项错误。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否定或部分否定。反驳与反诉最大的区别在于反驳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属于时效抗辩,并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属于“反驳”而非“反诉”,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可知,诉讼终结仅适用于自然人死亡后,诉讼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的情形。法人合并或者分立不会导致诉讼终结,只需要进行当事人更换即可。更换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的当事人有效,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1)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品尚公司要求高某支付拖欠租金,其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品尚公司应承担高某租赁其铺面事实的证明责任,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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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借用有资质的丙建设施工企业的名义与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但甲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向乙支付工程价款。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若工程质量不合格,甲可请求乙、丙对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可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随时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C、乙可请求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乙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90日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乙借用有资质的丙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者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A项正确。该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本题中,乙可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故B项错误。该解释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乙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期限为6个月,故C项正确,D项错误。
张某有祖传的玉雕一尊,委托德龙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最终被一家文化公司以140万元的价格买下。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这个事件中只有一种法律关系
B、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和竞拍者的关系属于隶属性的法律关系
C、在该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
D、在本案中,导致拍卖成交的客观情况是法律事件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本题中存在三个法律关系:(1)委托法律关系;(2)拍卖法律关系;(3)买卖法律关系。因此A项错误。隶属性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拍卖公司和竞拍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不属于隶属性法律关系,而是平权即横向法律关系。因此B项错误。本题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然人张某,也有拍卖公司和竞买者文化公司,因此,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因此C项正确。在本题中导致成交的客观情况是文化公司的竞买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非法律事件。因此D项错误。
甲、乙、丙、丁、戊五人是联信有限公司股东,其中甲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2%;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7%,赵某与丙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赵某实际出资,享受投资收益;丁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0%;戊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0%,且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丙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C、赵某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D、丁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由《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可知,公司章程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B项错误,股东甲、丙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不享有查帐权,故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可知,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D项错误。
小康周末在电器店购买了宏达厂生产的电冰箱,回去路上,见一饭店门口张贴订餐二维码,遂扫码入群订购了套餐一份,随餐赠送一杯饭店自制柠檬茶,小康收到快餐后见送餐小票上注明“柠檬茶保质期三天,可常温存放。”当天小康使用该冰箱冷冻柠檬茶,第二天取出饮用时,发现冰箱已不制冷,饮用后引发胃炎,不得不入院就医治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小康向电器店索赔时,该电器店须承担电冰箱的瑕疵举证责任
B、因电冰箱停止制冷,张某可以此为由向宏达厂要求赔偿
C、小康无权就食品安全问题与饭店交涉,因其与饭店没有正式的约定
D、小康不能要求该饭店要求赔偿,因柠檬茶是订餐的赠品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A项正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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