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真题及答案(回忆版)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233网校汇总2021年法考真题及答案(回忆版),供考生备考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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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朝阳公司孕期女工江某在商店行窃时被抓获,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关于解除江某劳动合同,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为江某仅被判处缓刑,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B、因为江某正处于孕期,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C、若依法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D、若公司建立了工会,公司应将解除决定通知工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缓刑也属于刑事责任之一,所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故A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B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C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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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内地A公司与澳门B公司就买卖合同发生纠纷。A公司先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不久B公司又在澳门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取得胜诉判决后,向内地法院请求认可与执行澳门法院判决,而内地法院尚未审理完结A公司提起的诉讼。对此,内地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应不予认可澳门法院判决
B、应认可执行澳门法院判决
C、应终止审理A公司提起的诉讼
D、应就该判决认可事宜会商澳门法院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11条: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二)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本题情形属于前述第二种,也就是说,内地法院应裁定不予认可。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43、中国人黄某(男,23岁)和甲国人玛丽(女,18岁)在旅游时相识,相处3个月后两人决定结婚,并到中国民政部门登记。甲国法律规定,女性满18岁可以结婚,但在20岁以前结婚需要事先征得父母同意。根据我国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关于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B、玛丽的结婚年龄,应适用中国法
C、“结婚需要事先征得父母同意”是否属于“结婚条件”,适用甲国法判断
D、如果需要适用甲国法,民政部门负查明甲国法的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黄某和玛丽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而中国是一方当事人黄某的国籍国,也是婚姻缔结地,因此,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因此A项正确。结婚年龄属于结婚实质要件。根据前述对结婚条件法律适用的分析,玛丽的结婚年龄也应适用中国法。因此B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甲国法不是法院地法律。因此C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因此,在民政部门进行涉外婚姻登记过程中需要适用甲国法的,民政部门负查明甲国法的责任。因此D项正确。
44、甲、乙两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和《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独资企业B公司从事汽车制造。由于乙国汽车工业处于起步阶段,遂要求B公司产量80%用于国内销售。一段时间以后,A公司向“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提起仲裁请求,指责乙国政府定价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该中心受理了该案。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乙国政府的销售限制违反了GATT国民待遇原则
B、乙国政府的销售限制违反了GATT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C、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甲国承担不向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乙国的义务
D、如乙国在该中心仲裁中败诉,它可以向WTO上诉机构请求撤销裁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第2条,成员不得实施与第三条国民待遇或第十一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不一致的投资措施。明确属于违反该条义务的措施,TRIMs列举了5种。
其中,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比如国家要求外资企业以低于国际市价格将本应出口的产品在当地销售,即“出口限制”或“国内销售要求”,就属于违反GATT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情形。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尽管乙国涉嫌违反TRIMs,甲国可据此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有关纠纷,但是,由于“中心”受理了A公司提起的仲裁请求,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ICSID)第27条,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中心”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也就是说,根据ICSID公约,甲国承担不向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乙国的义务。因此C项正确。WTO争端解决机制只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议,其上诉机构也只受理经过专家小组审理后提交的案件。况且,根据ICSID公约第52条、第53条,“中心”具有终局效力,即使根据公约列举的程序性问题提出撤销裁决,也只能通过“中心”主席任命的专门委员会解决。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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