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真题及答案(回忆版)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233网校汇总2021年法考真题及答案(回忆版),供考生备考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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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越群公司拖欠洪深公司15万元货款拒不支付。洪深公司向A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越群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李某,判决越群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15.8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越群公司拒不履行。洪深公司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越群公司仅有财产5万元,经洪深公司申请,法院裁定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关于李某不服该裁定的救济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向B区法院申请再审
B、向B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C、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D、向B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2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据此,李某如不服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应向B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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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王某在马路上行走,被折断的树杈砸中受伤,遂起诉当地城市绿化管理处要求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树杈折断掉落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B、王某被砸伤的事实,由其本人承担证明责任
C、王某所受损害是由于树杈折断砸伤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D、城市绿化管理处有过错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即过错要件倒置给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其余3个要件则仍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因此D项错误。
47、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法国乙公司(买方)在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敦刻尔克”贸易术语。合同的下列约定符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的要求的是?
A、货物应运至敦刻尔克港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由乙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因为CIP术语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所以,货物不一定是经由海运,而货物一定是送往敦刻尔克,但是并不一定送往敦刻尔克港。A项错误。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B项错误。CIP术语中,卖方的义务为办理出口手续,买方的义务为办理进口手续。C项正确。CIP术语中,运输、保险都应当由卖方负责办理。而且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CIP贸易术语下,对卖方有义务取得保险的要求有所提高,相当于我国的“一切险”。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仍然可以商定较低的保险级别。D项错误。
48、翁某和钱某共同投资购买商品房一套。翁某趁钱某外出之机,擅自将该房卖给薛某。薛某交付房款后,翁某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薛某起诉后法院判令翁某协助过户,翁某不服提起上诉。本案二审时,钱某方才知晓上述情况,其不同意翁某卖房,遂申请参加诉讼。关于本案,下列项说法正确的是?
A、为维护钱某的审级利益,不应准许其参加二审程序
B、依自愿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依自愿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钱某另行起诉
D、各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以审理后一并作出判决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诉法解释》第81条第二款规定:“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据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钱某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法院可以准许。A项错误。《民诉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据此,钱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未参加第一审程序,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此B项正确、CD项错误。
49、2019年1月1日,甲、乙双方签署了房屋抵押合同,甲用房屋抵押担保借款200万元,合同约定甲应于1年内将原有抵押解除后,双方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为防止甲将房屋再次抵押给他人,甲、乙于2019年5月9日自行到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合同公证手续,双方约定此公证有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2019年6月12日,甲将该房屋再次抵押给不知情的丙,用于借款100万元的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房屋抵押合同不可以办理预告登记,因此预告登记无效
B、丙取得该房屋抵押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
C、甲应对乙承担侵害抵押权的法律责任D、乙可以起诉甲,根据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后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为了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符合条件时均可以办理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可以适用预告登记制度。同时《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法定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围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此,去公证机构办理抵押合同公证,不产生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故A项错误。《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可见担保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本题中,甲再次抵押房屋属于有权处分,因此丙取得房屋抵押权不是善意取得。B项正确。依据《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乙和甲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因此,甲违反抵押合同约定将房屋再次抵押给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不构成对乙抵押权的侵害。C项错误。《民法典》第414条规定了抵押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即使乙胜诉,法院强制执行后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乙的抵押登记时间在丙的抵押登记时间之后,乙的抵押权不能优先于丙的抵押权优先受偿。D项错误。
50、依据《专利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小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时空穿梭机为职务发明创造,该时空穿梭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B、小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光速飞船,单位与小商订有合同,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于小商,该约定有效
C、小商同日对智能手表发明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如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小商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D、小商同日对智能手表发明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如果小商先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那么不能再获得发明专利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因此A项正确。《专利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B项正确。《专利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因此C选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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