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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出去漂流,乙是甲的妹妹,丙是乙的儿子,漂流出事故,甲先死,然后乙死,丙最后死。甲未婚无子女,父母双亡,乙还有一个儿子丁,丙还有一个儿子戊,甲的遗产怎么继承?
A.甲没有继承人
B.丙的儿子戊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C.甲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D.丁可以转继承甲的遗产
第一,甲先死亡,甲的财产由乙继承。第二,乙后死亡,乙的遗产由乙的子女(丙、丁)继承。第三,丙最后死亡,对于丙应继承的乙的遗产,其继承人戊可转继承。
A项错误,甲有继承人乙,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
B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甲作为被继承人,先于其继承人乙死亡,不符合代位继承的适用前提。
C项正确,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D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丙于乙后死亡,按照规则,可由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戊转继承乙的遗产(其中包括甲的遗产),并非由丁来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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