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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贺某因购买制造假酒设备和原材料向宫某借款50万元,期限1年,月息2%,并告知借款用途,宫某当即同意,并于次日向贺某交付现金20万元,4月22日向贺某银行卡转账30万元。应宫某要求,董某以自己所持有某有限公司的股权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为其办理了质押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董某应承担担保责任
B.借款合同部分无效
C.借款合同无效
D.借款合同于4月20日成立
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4项,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贺某因购买制造假酒设备和原材料向宫某借款,且宫某明知的,该借款合同无效。
A选项错误。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因违反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认定无效时,担保合同原则上也归于无效。另,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7条,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D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需实际交付借款合同方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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