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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来源:233网校 2022-11-20 00:00:01

1、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51题)

A.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B.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C.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D.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会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效果,法院对甲作出了宣告死亡,因此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故A项正确。如果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且其配偶乙尚未再婚,则甲、乙的婚姻关系仍可自行恢复,除非乙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故B项错误。《民法典》第4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法院于2016年6月5日宣告甲死亡,且该题并无意外事件之发生,因此该日期即为甲的死亡日期,故C项正确。《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所以,铁路公司如果能够证明甲的死亡是其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是因甲故意、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此外,本题中甲只是被宣告死亡,而不是真实的死亡,故D项错误。

2、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 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甲被宣告失踪,乙为甲的财产代管人。根据法律规定,为清偿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属有权处分。除此之外,财产代管人以自己名义处分被失踪人的财产的,属无权处分。

该房屋虽登记在乙名下,但系甲、乙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在未约定处分规则的情况下,出卖该房屋的,须经共同共有人甲、乙一致同意。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乙、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丙不能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途径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故D选项错误。

直接代理的特征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于此相对照的是,无权处分的特征是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处分人自己。本题中,乙系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而非代理。故C选项错误。

在乙、丙间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受让人丙知道出让人乙系无权处分,丙为恶意受让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构成要件,丙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仍归甲、乙共同共有,丙系无权占有人。甲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无权占有人丙享有《民法典》第235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丙将无权占有的房屋返还给共同共有人甲、乙。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3、2014 年 6 月 1 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 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D.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但是韩某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法典》出台后,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因此A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 47 条的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依法满 2 年即可宣告死亡,至今已有4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因此,法院应当根据韩某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故B项正确。

根据《民法典》第 48 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而非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故C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 49 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题中,如韩某被通州区法院宣告死亡而实际上并未死亡的,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可能有效、可能无效、可能效力待定,也可能可撤销)。因此,并非一定效力待定。故D项错误。

4、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B.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C.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D.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宣告死亡判决具有推定(或者拟制)受宣告人死亡之效力。其效力包括受宣告人之财产成为遗产、受宣告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等。故A选项正确。

受宣告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不愿意恢复的除外。B选项的表述过于绝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4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故C选项正确。

根据题干所交代的信息,铁路公司对甲下落不明的后果,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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