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回忆版真题是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备考资料,一起来完成今日的法考回忆版真题答案刷题吧!
6、2017年3月2日,吕某前往超市购物途中,恰逢孟某牵着自己家的泰迪狗迎面走来。泰迪狗突然上前追咬吕某,吕某见此情形吓得狂奔。路人张某为救吕某,拿起旁边菜贩何某的伞与泰迪狗扭打起来。结果:吕某得救,张某被狗咬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C、张某可以请求吕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
D、张某可以请求孟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无因管理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为重要考点。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管理人可适当兼为自己利益);(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至于管理是否有效果在所不问)。本题中,路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说法错误,当选。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张某(管理人)可以请求吕某(受益人)支付2000元医药费。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最后,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题中,张某为救吕某被孟某家的狗咬伤,孟某作为饲养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张某可以请求孟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故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7、乙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甲公司的选择,以100万元的价格向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了一台大型医疗设备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租期2年,每月租金5万元,租期届满后该设备归乙公司所有。后丙公司依据乙公司的指示直接将设备交付给甲公司。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租期内医疗设备存在瑕疵,乙公司应减少租金
B、如租期内医疗设备存在瑕疵,乙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
C、租期内医疗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
D、租期内医疗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融资租赁合同,为重要考点。A.项考查租金支付。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本题中,并不存在例外情形,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考查维修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14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本题中,如租期内医疗设备存在瑕疵,承租人甲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D项考查风险负担。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租期内医疗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租人)承担。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8、2018年春节前夕,孟某的妻子刘某收拾房间时发现一件孟某穿了5年的旧大衣。刘某欲购买一件新衣服给孟某,遂将孟某的旧大衣扔到楼下的垃圾箱里。第二天,孟某问妻子刘某自己的大衣为何不见了。刘某说已经扔掉啦。孟某说:“大衣里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拿出来了么?”。刘某说没有。经查,该大衣连同手表被同小区捡拾垃圾的徐老太捡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B、大衣属于遗失物,徐老太应当返还
C、手表属于无主物,徐老太可以先占
D、徐老太应当返还手表,但大衣可以先占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和先占制度,为重要考点。首先,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和合意形成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法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决议行为。其中,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典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动产所有权的抛弃、订立遗嘱和遗赠。本题中,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的行为系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属于典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其次,先占制度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承认先占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对于先占而言,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需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2)对象是无主物;(3)标的物为动产。本题中,孟某的大衣被刘某抛弃后即属于无主动产。徐老太可以基于先占而取得大衣的所有权。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后,根据《民法典》第314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时不存在抛弃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的单方意思表示。因此,手表属于遗失物。徐老太拾得遗失物,依法应当返还。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9、2015年10月1日,甲将自己的房屋以350万元卖给乙,双方约定2016年1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为了在办理房屋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写为150万元。2015年11月1日,乙将该房屋以400万元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2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12月1日,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丙以乙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B、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丙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D、丙可以解除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权,为重要考点。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项正确。不当选。本题中,乙系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故B项正确,不当选。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题中,甲乙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乙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无法继续履行,故C项错误,当选。最后,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0、2018年3月2日,苏某为了庆祝自己和其他作者合著的新书大卖,邀请其他作者一起前往海河大饭店聚餐。前往饭店前,苏某在海鲜市场张某处购买了一只大海螺。后交给海河大饭店加工,厨师何某剥开发现海螺里有一颗橙色的椭圆形大珍珠。请问:珍珠归谁所有?
A、苏某
B、张某
C、海河大饭店
D、何某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属,为重要考点。根据《民法典》第63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张某将大海螺出卖给苏某后,大海螺中产生的孳息即珍珠应归买方苏某所有。故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当苏某将大海螺交给河海大饭店加工时,苏某依然是大海螺的所有权人。因此,孳息应归苏某而非承揽人海河大饭店,更非厨师何某。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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