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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9)

来源:233网校 2023-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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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

B、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

C、如甲公司通过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甲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有权拒绝

D、如甲公司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甲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有权拒绝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岀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因此A、B项正确。《破产法解释(二)》第39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因此C、D项错误。

42、定居北京的中国公民张某和定居澳门的中国公民李某因民事纠纷诉至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本案的关键证据位于澳门,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遂委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澳门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取证并送达诉讼文书。根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送达文书和调取证据一般不收取费用,但鉴定、证人、翻译和特殊方式费用需委托方支付

B、如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协商并授权,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也有权发出申请

C、需要传递的司法文书可以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进行,通过该平台传递的电子材料和原件的效力一致

D、如北京方面请求证人到北京作证,澳门法院经过证人同意后,可以协助安排相关人员到北京作证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根据该安排,送达文书和调取证据一般不需要委托方单独支付费用,但需要支付给鉴定人、证人、翻译机构的费用和釆取特殊方式进行所需要的费用除外,需要委托方单独支付。因此A项正确。根据该安排,内地的委托机构是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澳门地区的委托机构是终审法院。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和澳门终审法院进行协商后,授权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委托机构。因此B项正确。根据安排,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不能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釆用邮寄方式。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因此C项正确。根据安排,受委托方法院可以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并经证人、鉴定人同意,协助安排其辖区的证人、鉴定人到对方辖区岀庭作证。因此D项正确。

43、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只能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

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因此,该条第(3)项规定的就是离婚案件的终结问题,故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离婚诉讼除了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还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而对解除婚姻关系之外的部分是可以申请再审的。因此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可知,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而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属于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即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也可以公开审理。因此D项错误。

44、甲公司生产一款治疗肾病的药品“妖妖灵”,因前期市场宣传和广告力度大,上市后众多消费者购买服用,不久众多患者服用后均由不同程度的肾脏损伤症状。经检测,该药品成分系掺杂各种动物皮质构成,属于假药。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经依法公告,若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检察院可提起公益诉讼

B、检察院一旦提起公益诉讼,不允许撤回起诉

C、甲公司可在诉讼中提反诉

D、若检察院对甲公司已提起刑事诉讼,则不可再提公益诉讼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A项正确。《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19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B项错误。《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项错误。《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因此D项错误。

45、甲为躲避债务一走了之,5年后妻子乙申请宣告甲死亡,乙和丙结婚1年后离婚,7年后甲归来。此时,关于婚姻关系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宣告甲死亡时,甲乙的婚姻关系消灭

B、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甲乙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C、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甲乙需要登记结婚方能确立婚姻关系

D、甲下落不明时,甲乙的婚姻关系消灭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婚姻关系终止,是宣告死亡的后果之一,故A项正确。宣告死亡后,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乙再婚,故甲乙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需要另行登记结婚才能确立婚姻关系,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下落不明并非婚姻关系的终止事由,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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