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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是?
A、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
B、受损方不存在过错
C、获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D、获益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92、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拖欠张三工资,张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乙公司未依法为李四缴纳社会保险费,李四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C、王五在试用期间迟到1次,甲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赵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乙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C项错误,D项正确。
93、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某村农作物减产。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检测认定,甲
排污中的有机物超标3倍,是农作物减产的原因,乙排污未超标,但其中的悬浮物仍对农作物减产有一定影响。关于甲、乙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乙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甲厂的行政责任
D、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乙厂的行政责任
94、2013年5月,高某租赁品尚公司商业铺面,约定租期1年,到期后支付租金。租期届满后,高某仅支付6个月租金。品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是高某的好友,因此品尚公司一直未予主张。2017年10月赵某离职后,品尚公司起诉高某要求支付剩余租金和逾期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品尚公司并入金光公司。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不应受理品尚公司的起诉
B、高某可反诉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
C、公司合并后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D、原告应承担高某租赁其铺面事实的证明责任
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否定或部分否定。反驳与反诉最大的区别在于反驳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属于时效抗辩,并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属于“反驳”而非“反诉”,故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可知,诉讼终结仅适用于自然人死亡后,诉讼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的情形。法人合并或者分立不会导致诉讼终结,只需要进行当事人更换即可。更换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的当事人有效,故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1)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品尚公司要求高某支付拖欠租金,其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品尚公司应承担高某租赁其铺面事实的证明责任,故D项正确。
95、乙借用有资质的丙建设施工企业的名义与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质量保
证金的返还期限。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但甲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向乙支付工程价款。下列选
项正确的是?
A、若工程质量不合格,甲可请求乙、丙对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可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随时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C、乙可请求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乙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90日
该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本题中,乙可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故B项错误。
该解释第38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乙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故C项正确,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