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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5)

来源:233网校 2023-02-05 00:00:01

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回忆版真题是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备考资料,一起来完成今日的法考回忆版真题答案刷题吧!

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真题及答案(回忆版)

21、顾客甲逛超市,看到顾客乙手机掉在了商品橱柜,但因为乙行为粗鲁,于是甲将拾得的手机转交超市的失物招领处,超市工作人员丙因为正在看管顾客丁的鱼缸,因不慎把鱼缸水倒泄在外,造成顾客乙手机损坏,请问以下哪个说法正确()。

A、甲构成无因管理

B、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C、丙丁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D、甲构成拾得遗失物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超市的失物招领处负有保管顾客遗失手机的义务,甲没有管理乙的手机,超市工作人员在履行保管职责过程中不慎造成顾客的手机损坏,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害的,由用人单位,即超市承担责任,所以A、B错误。手机损坏与丁无关,C错误。

22、张某出国前把一幅画交李某保管。李某死亡后,其遗嘱中称其财产都由其儿子李某某继承。王某在李某某家看到该画为画家齐某真迹,欲出10万元购买,李某某以为是仿品,以3000元卖给王某并交付。两年后张某从国外回来。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李某某无权处分为由申请撤销合同

B、李某某可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合同

C、李某某构成善意取得

D、王某构成善意取得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首先排除李某某的善意取得,因为李某作为齐白石真迹的保管人,其死后李某某作为其唯一的继承人,并不会通过继承获得该画的所有权,更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C项错误。李某某将画卖给王某构成无权处分,需要结合善意取得的规定分析王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结合本题,李某某将该幅画无权处分给不知情的王某,但该画真正的价值是10万元,而李某某与王某最终约定的价款是3000元,该价格并不合理,王某无法善意取得。选项D错误。无权处分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事由,选项A错误。《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该画为真迹,但李某某误以为是高仿品,产生了严重的错误,在此基础上与王某交易,构成重大误解,李某某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合同。选项B正确。

23、甲和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到期返还本金20万元和1万元利息,如逾期不还,应支付2万元罚息,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是(1)返还本金20万元(2)甲支付利息1万元,罚息2万元,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三个诉讼标的

B、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C、有本息返还和罚息支付两个诉讼标的

D、有本金20万元返还和利息3万元支付两个诉讼标的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体中的诉讼标的是借款关系,只有一个诉讼标的,B项正确。

24、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被甲公司派遣到乙公司工作。甲公司以与乙公司劳务派遣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为由,提前30日通知王某:可以与甲公司推荐的新的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也可以与甲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自谋前程。王某没有接受上述建议。甲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于是向法院起诉甲公司和乙公司要求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法院经查证,王某在乙公司期间,工作一直兢兢业业,没有差错,在此期间甲公司也没有主张变更劳动合同。法院判决,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支付王某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B、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分别支付王某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C、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连带支付王某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D、甲公司应当分别支付王某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王某回到甲公司,甲公司应履行其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将其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在王某的工作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甲公司却强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王某可依法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其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王某可向甲公司主张经济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是补偿金的2倍。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通过预告或裁员等方式,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承担的责任,本案并不适用。所以A项正确,D项错误。对于王某的权益被损害,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并无过错也无责任,所以B、C错误。

25、A公司和B公司共同设立C公司,已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金额,但没有申报,经查,C公司在1年没并没有排除竞争,扰乱市场的情况,下列正确的是

A、对ABC公司都罚款

B、仅对C公司罚款

C、仅对AB罚款

D、均不罚款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A公司和B公司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违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是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罚款。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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