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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9)

来源:233网校 2023-02-10 10:49:26

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回忆版真题是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备考资料,一起来完成今日的法考回忆版真题答案刷题吧!

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真题及答案(回忆版)

41、朝阳公司孕期女工江某在商店行窃时被抓获,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关于解除江某劳动合同,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为江某仅被判处缓刑,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B、因为江某正处于孕期,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C、若依法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D、若公司建立了工会,公司应将解除决定通知工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缓刑也属于刑事责任之一,所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故A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B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C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D项正确。

42、内地A公司与澳门B公司就买卖合同发生纠纷。A公司先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不久B公司又在澳门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取得胜诉判决后,向内地法院请求认可与执行澳门法院判决,而内地法院尚未审理完结A公司提起的诉讼。对此,内地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应不予认可澳门法院判决

B、应认可执行澳门法院判决

C、应终止审理A公司提起的诉讼

D、应就该判决认可事宜会商澳门法院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11条: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二)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本题情形属于前述第二种,也就是说,内地法院应裁定不予认可。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43、中国人黄某(男,23岁)和甲国人玛丽(女,18岁)在旅游时相识,相处3个月后两人决定结婚,并到中国民政部门登记。甲国法律规定,女性满18岁可以结婚,但在20岁以前结婚需要事先征得父母同意。根据我国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关于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B、玛丽的结婚年龄,应适用中国法

C、“结婚需要事先征得父母同意”是否属于“结婚条件”,适用甲国法判断

D、如果需要适用甲国法,民政部门负查明甲国法的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黄某和玛丽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而中国是一方当事人黄某的国籍国,也是婚姻缔结地,因此,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因此A项正确。结婚年龄属于结婚实质要件。根据前述对结婚条件法律适用的分析,玛丽的结婚年龄也应适用中国法。因此B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甲国法不是法院地法律。因此C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因此,在民政部门进行涉外婚姻登记过程中需要适用甲国法的,民政部门负查明甲国法的责任。因此D项正确。

44、甲、乙两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和《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独资企业B公司从事汽车制造。由于乙国汽车工业处于起步阶段,遂要求B公司产量80%用于国内销售。一段时间以后,A公司向“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提起仲裁请求,指责乙国政府定价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该中心受理了该案。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乙国政府的销售限制违反了GATT国民待遇原则

B、乙国政府的销售限制违反了GATT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C、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甲国承担不向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乙国的义务

D、如乙国在该中心仲裁中败诉,它可以向WTO上诉机构请求撤销裁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第2条,成员不得实施与第三条国民待遇或第十一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不一致的投资措施。明确属于违反该条义务的措施,TRIMs列举了5种。  其中,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比如国家要求外资企业以低于国际市价格将本应出口的产品在当地销售,即“出口限制”或“国内销售要求”,就属于违反GATT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情形。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尽管乙国涉嫌违反TRIMs,甲国可据此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有关纠纷,但是,由于“中心”受理了A公司提起的仲裁请求,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ICSID)第27条,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中心”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也就是说,根据ICSID公约,甲国承担不向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乙国的义务。因此C项正确。WTO争端解决机制只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议,其上诉机构也只受理经过专家小组审理后提交的案件。况且,根据ICSID公约第52条、第53条,“中心”具有终局效力,即使根据公约列举的程序性问题提出撤销裁决,也只能通过“中心”主席任命的专门委员会解决。因此D项正确。

45、越群公司拖欠洪深公司15万元货款拒不支付。洪深公司向A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越群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李某,判决越群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15.8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越群公司拒不履行。洪深公司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越群公司仅有财产5万元,经洪深公司申请,法院裁定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关于李某不服该裁定的救济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向B区法院申请再审

B、向B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C、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D、向B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2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据此,李某如不服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应向B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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