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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13)

来源:233网校 2023-02-27 13:43:17

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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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

63、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主动提出回避。以下哪几项构成利益冲突应该回避的情形?()

A、甲曾是行政执法人员,曾承办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1年后成为律师受该公司委托,成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

B、在张某诉王某侵权案中,张某解除对赵律师的委托关系后,在后续审理中,赵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

C、在非诉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各方当事人的代理

D、汪律师接受张某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而同所的方律师是该案被害人的近亲属,张某尚不知情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 ,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2)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3)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車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拒任同一刑事条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第疑人、被告人的辦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 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車人同意的除外:(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車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車务所或: 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8)其他与本条第(1)项至第(刀: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交情形。根据上述规定第(3)项,要求的是同一事项或者案件而不是同一主体。A项中是担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并不是同一事项。故A项做法并无不当。根据该规定第(7项,在张某诉王某便权条中,张菜解除对赵律师的委托关系后,在后级审理中:赵: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违反了第(7)项规定,B项做法错误。根据该规定第(6》项,在非诉业务中,各方当事人是"共同委托"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由于是"共同委托",不违反利益冲突原则。故C项做法正确。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 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具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辨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 ;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6)其他与本条第(1)项至第(5)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镇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根据第《2)项规定,应当告知委托人张某并主动 提出回避,但是D项委托人张某并不知情。故D项做法错误。

64、关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甲在2010年受贿500万,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600万元,甲在2018年被抓获,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B、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乙于2015年—2018年连续受贿多次,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

C、1997年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具体危险犯,只有造成具体的危险才能定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认为有抽象的危险,应以犯罪论处。丙于2010年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于2015年被抓获。甲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应以犯罪论处

D、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

参考答案:A,C,D
A选项正确,村民代表由村民推选产生,当然要对推选户或村民小组负责,并受其监督。B选项错误,村务监督机构主要就是监督村委会的具体工作,要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C选项正确,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具体工作由选举委员会负责。D选项正确,村民会议和村委会之间属于"领导"关系,对村委会的决定既可以改变,也可以撤销

65、丁某精神病,丁之妻郭某系丁某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某和其父母争吵,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 了,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郭某事后还洗了丁某的血衣。事后证明,丁某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关于郭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应数罪并罚

B、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如果认为即使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不应认为与妻子郭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无因果关系D、妻子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D、妻子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郭某作为精神病人丁某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某杀人的义务,郭某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郭某成立共同犯罪。B项正确。 即使认为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只能认为不救助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但郭某没有制止杀人行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C项正确。 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他人毁灭证据,不包括本犯与共犯自己毁灭证据的行为,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郭某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A、D两项错误。

66、甲的邻居乙家中着火,甲便冲入乙家救火。因火势太大,甲无法将位于乙家中的婴儿丙(1岁)带出,甲便将丙从二楼窗户上扔下了。后甲自己从大火中逃出,赶紧将被摔伤的丙送往医院,最终造成丙轻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B、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属于犯罪行为,不需要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事由将其从犯罪中排除出去,不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C、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降低了丙的风险,不构成犯罪

D、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解析:甲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排除犯罪性事由,即客观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甲并没有创造不被法律所允许的风险,相反,甲降低了丙的风险,否则丙将被烧死,从这一意义上看,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事由从犯罪中排除出去,故甲不属于紧急避险。故正确答案为BC。

67、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解析:实行犯既遂,其他共犯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既遂,取决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共同正犯的情况下,即使只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既遂结果,但因其他正犯的在场行为本身就与既遂结果之间存在心理上的因果性,故没有造成既遂结果的其他参与者也成立既遂;在查不清哪一个参与人导致既遂结果的的情况下,因所有在场的正犯都与既遂结果间至少存在心理上的因果关系,故所有的正犯都需要认定为犯罪既遂,此即所谓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CD项正确,A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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