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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
1.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瀚林公司,协商制定公司章程时甲未出席,乙、丙、丁一致同意且于章程中签字,乙伪造了甲的签字。公司成立后,四股东协商一致共同签署一协议,就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四股东签署的协议是公司章程的一部分
B、公司章程经过四分之三的股东通过,已经生效
C、四股东协商一致签署的协议具有与公司章程相同的法律效力
D、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登记不能生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不可或缺不可替代,发起人的投资协议或合作协议等文件虽然对签署者有效,但不能替代章程也不能成为章程的一部分。有限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生效。公司设立时的初始章程应当进行工商登记。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是彼此独立的两份契约,其性质、适用范围、效力等有所区别,并非包含或相同的法律关系,A、C项错误;
2.甲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登记,工商登记中载明吴太是甲公司股东之一。但因为甲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章程中未记载吴太,且甲公司没有制备股东名册。据查,吴太履行了出资义务,且甲公司向其出具了股款收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该综合各种要素来判断吴太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B、只需工商登记即能证明吴太具有股东资格
C、没有股东名册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D、没有公司章程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A
虽然根据《公司法》第32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存在的直接证据,但并非唯一的证据,股东资格的取得应综合考虑股东与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出资行为、权利享有、义务承担等多种因素而确定,故A项正确。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被登记的股东如果存在类似非法或错误登记的情形时,未必能具有股东资格,B项错误。
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记载属于证明股东资格的因素之一,但并非绝对或唯一因素,即使没有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的记载,通过其他因素综合判定股东也可取得身份,C、D项错误。
3.雷某独资设立大米公司,雷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的经营需要向罗某筹措资金200万,并约定罗某因此占大米公司5%的股权,大米公司为此向罗某出具了股权凭证。据查,罗某是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麦公司与大米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因为罗某该笔资金的引入,大米公司经营渐有起色,终于扭亏为盈。但大米公司未向罗某分红,罗某提出查阅大米公司的账簿并主张分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雷某可以罗某查账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B、如果罗某委托律师代为查账,雷某不得拒绝
C、罗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米公司分红
D、罗某可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决议分红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罗某既是大米公司的小股东,又是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米公司和大麦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一致,所以罗某申请查阅大米公司的账簿,大米公司负责人雷某可以因罗某经营与本公司有实质竞争关系的业务,而认定其查账目的不正当,拒绝其查账请求,A项正确。知情权是股东的权利,为了能够将此权利落实到位,必要时股东可聘请律师等中介人员辅助进行,但是中介人员不可代替股东行使查账权,另外,即使股东请了律师辅助,如果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公司也可以拒绝,B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分红权的享有应该基于公司有利润可分+符合分配条件+股东会作出包含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公司没有执行此决议,股东据此起诉要求分红可以支持,但本案中大米公司并没有作出包含具体分红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虽然大米公司扭亏为盈但公司也可以积聚力量扩大生产而不分红,所以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分红,C项错误。《公司法》第40条第3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的职权是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的顺序确定的,首先股东召集和主持是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也不主持的前提下,才能自行召集和主持,其次,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要求单独或合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本案中,没有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情形,且罗某的持股比例只有5%也没有达到1/10的法定要求,无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故D项错误。
4.安云公司是由蓝月公司和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蓝月公司派赵祥和王琳担任安云公司的董事。在安云公司运营期间,赵祥以王琳在安云公司决策时总不为蓝月公司的利益着想为由,向蓝月公司报告。蓝月公司未经安云公司其他董事同意,将王琳召回,派驻胡丽作为安云公司的董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琳一经召回就丧失了安云公司的董事身份
B、胡丽取得了安云公司的董事身份
C、赵祥和王琳应对蓝月公司尽忠实、勤勉义务
D、赵祥和王琳应对安云公司尽忠实、勤勉义务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王琳作为股东蓝月公司的代表出任安云公司的董事,其选举或更换都应该由安云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未经法定流程王琳的董事身份不会因蓝月公司召回而丧失,同样,胡丽也不能因蓝月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取得安云公司董事身份,A、B项错误。赵祥、王琳经蓝月公司指派作为股东代表,出任安云公司的董事,作为安云公司的董事,自然应该对安云公司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5.三石商贸有限公司因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于2019年3月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瀚城律师所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2019年5月底,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二鸟公司与瀚城律师所接洽,准备受让三石公司全部的库存和营业事务,关于本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债权人委员会应包含一名三石公司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
B、瀚城律师所应将与二鸟公司的合作事宜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
C、瀚城律师所的方案未被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其可以提交给债权人委员会进行表决
D、瀚城律师所在实施与二鸟公司的合作方案前,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破产法》第67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由他们代表职工权益,A项正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二鸟公司受让三石公司全部的库存和营业事务属于《破产法》第69条的重大资产处分,管理人需要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B项正确。
如果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管理人的方案,此处分不得进行,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关并非上级机关,不能推翻债权人会议的决议,C项错误。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大资产处分方案,管理人在实施前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