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除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删除了原有内容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包括合同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几种特殊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的所有内容。此次删除并不意味着原有规定不再实施,而是根据该规定已经为《侵权责任法》、2015《民诉解释》等文件吸收、修改。
二、修改自认制度
委托代理人的自认 |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
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自认 | ①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自认的撤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
三、细致界定电子数据范围,明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原件判断规则
电子数据范围 |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
原件判断规则 | ①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四、完善司法鉴定制度
鉴定人承诺书 |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
鉴定人出庭作证 | ①适用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
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 ①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五、完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 | 对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均可以适用文书提出命令规则。 |
违反文书提出命令的后果 | ①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六、细化证据保全制度
应当提供担保的特殊情形 |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
诉前证据保全后的移送制度 | 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法院。 |
七、完善举证期限制度
(一) |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
(二) | 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51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三) |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
(四) |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
(五) | 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
八、修正证据补强规则
(一) | 当事人的陈述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
(二)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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