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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指导:古代的罗马法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14日

  二、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罗马法的渊源。

  渊源就是说法律有几种形式。在汉语中与形式相对应就是内容。此处谈到的形式同样包括内容。这就是在用语上有一个区别取舍。近代以来,把描述这样一种特定的法律现象的概念叫做渊源。理解上,把它联想成为一种形式。如,罗马法最早是以什么形式出现的。

  (1)习惯法。罗马法的基本渊源。

  (2)议会制定的法律。

  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会议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会议。

  (4)长官的告示。

  (5)皇帝敕令。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不同几类:

  (1)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主要是调整的罗马人;万民法是随着罗马国家不断的扩张侵占了周边地域,就有了所谓的外国人。这些外国人彼此有了交往,原来适用于罗马人的法律,是不适用于他们的。如传统的婚姻家庭的规则。

  (2)根据制定的主体不同,有议会的制定法、长官的告示。

  (3)根据调整对象利益性质的不同。分为公法与私法。将民事性的法律叫做私法,以理论来讲实际上已经不是很稳合的。于传统西方人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后面还会谈到,以他们对于这些法律的观念,与基本的判断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影响是最为深远的。)

  (4)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的。

  (5)按照法律主体,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因此,在这样整个的一个罗马法的历史形成过程中,可按照不同的标准,所构筑的法律体系中,形成了一个非常庞大、内容丰富的法律结构。对于后来的西方社会影响深远。

  西方历史有过这样的说法,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了世界,一次是古代的罗马帝国,通过五令征服了当时的欧洲;第二次是宗教,基督教征服了比欧洲更为广阔的世界范围。第三次是法律,罗马法随着在十二世纪以后得重新的被发现解读,人们把它称为罗马法复兴。也为今天的世界法律文明所普遍接受和继承。因此,了解罗马法对于了解西方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对于了解近百年来中国法律制度都是不言而喻的。那么,罗马法在一系列内容中,最为突出的,在当时是这样的一种划分,称为市民法和万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出现的)

  简单的说也就都是罗马人。随着罗马人对国家周边不断的征服,征服臣服的人们,并不被视为是罗马人。所以,在法律适用上不同。

  市民法由于调整主体,更多的包含的是罗马人的一些传统法律内容和法律规则。如前面谈到的《十二表法》。

  针对罗马人和新征服地域的民众的交往越来越复杂,还有交往以后人们彼此之间的婚姻,家庭的出现,需要用一套新的法律来解决罗马人和非罗马人之间发生的种种新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称为万民法。

  万民法在内容上和市民法有显著的不同。也就是平时要强调的:万民法更多调整的是与财产有关的法律规则,而对于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规定相对于市场民法讲,就要少一些。

  万民法的出现,调整的对象是由于有了罗马人和新被征服的地域,以及那些外国人交往的需要而形成的。形成的过程,与一类的官员有关,称为外市裁判官。通过外市裁判官的名称,也能加深对万民法的理解。万民法就像近代一个个国家一样,对于处理国家间关系,今天称为国际法,最早在中国近代国际法又翻译成万国公约。(万:虚数,形容多)所以,这个地方的万民法也是形容罗马国家罗马人以外的许多的人。

  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万民法?

  在内容上,它所涉及到的婚姻、家庭这方面的规则相对较少,其实也是很好理解的。

  即使到今天,改革开放这么久,通过自己身边媒体也越来越多的听到、看到的这样的事例,就是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了,组成了家庭。但是,看看婚姻法主要调整的如果不做特别的说明,还都是我们中国人之间的婚姻问题。如果有一些涉外的婚姻关系,他往往有一些特别的法。

  万民法在它所存在的年代显得更为保守,所以,在制定万民法的时候,更多考虑到的是由于这种罗马人和外国人彼此的财产的日常性交易,而出现的一些新的调整规则。

  以后,随着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也出现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一些内容,原本这些内容在罗马的市民法中已经存在。所以,完全可以彼此借鉴。

  以上是理解万民法和市民法在内容上的差异特点的方法。

  3.影响的重要因素:

  法学家的活动。谈到罗马法的法学家,人们都赞赏有加。说是古代西方法律包括后来西方法律得以有今天的这样一种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因素。

  罗马法为什么造就了后来西方法律在社会文化当中的一种相对当独立?它是与历史上罗马法的这种法学家阶层相对独立分不开的。但是,在那个年代,今天能看到的法学家,它们或多或少都和当时的所谓的国家权力机关统治者有某种关联的。

  如:五大法学家,他们当中有的是皇帝非常亲近的人,换句话他不是一个一般的法学家,他对法律的解释就能够被留存下来,就能够有法律的效力。

  如今天研究法律的也很多,但是真正使自己的学说观点被国家立法机关采纳的是很少的,往往一个学者的观点、理论,一旦被官方立法机关采纳,这个人往往也就很有名,也就成为法学家。

  所以,罗马法的法学家们,实际上和当时的一些权力是密不可分的。正因为如此,在罗马法的法学当中,他们许多的人也因为这种权力更替,也因为这种权力的斗争,而成为牺牲品。但是,不论怎么说,在罗马法的发展进程中,法学家对法律的解说,形成的理论,对罗马法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特别是随着以后罗马法的不断发展变化,他们的思想观念都被包容在罗马法的内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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