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在形成的历史年代上要晚于前面讲到的罗马法,也就是随着在欧洲大陆上罗马国家的渐渐分裂(如罗帝国后来分裂成了东西两个国家),以后又慢慢的被北方的所谓的蛮族(日耳曼)所征服。到了这个时期,在欧洲大陆以外的英伦三岛上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系统,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普通法最早的渊源,也就是英美法中的英国法。
英国法或者是普通法都要强调一个重要的年代,也就是1066年诺曼征服英国后,到了这个时期,在英伦的本土上出现了一个王位继承的问题,诺曼基于这样旧有的一种王位继承的规则入侵了英国,他认为他有资格继承这个英王,他征服了在英伦这个岛国上的旧贵族之后,就开始推行一系列的政治法律制度变革。所以,正式从这个时候开始人们通常习惯的说,1006年这次诺曼征服开启了普通法形成的进程。
这样一个从欧洲大陆来的贵族,占据了一块新的土地,当然在征服之后面临的是要稳定社会,要与土地上的旧贵族形成某种利益的妥协,在法律上选择了这样的一个做法:
首先,为了体现王权,也就是说要彰显国王的统治势力,在这样的目的追求下,改变了做法,把调整人们利益纷争的这些法律规则做出一些修改。按照以前,在英国地方的贵族,都有着比较完整的统治权力,包括与法律有关的司法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新的统治者为了要扩大王权,要试图改变这种旧有的分散于各地这种贵族手里的不统一的司法权。法|律.教.育/网原创他的做法是把原来留在伦敦威斯敏斯特教堂负责受理案件的官员派到各地,让他们以巡回法官的身份到各地去受理案件,也就是进而来侵夺、分割原来由地方贵族独家垄断的这些解决人们彼此之间利益纠纷的司法权力。
在此背景过程中,为后来普通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普通法形成的过程,和所谓的巡回法官的巡回审判密切相关,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实际是王权在不断侵夺地方贵族的权力。具体说就是国王派出的顶着国王名义的巡回法官们,在地方上就和原来这种所谓一手遮天或有地方完全司法权的旧贵族形成了竞争。如原来旧贵族之下的一些民众,如果要发生了一些利益纠纷,要寻求地方法律的保护只好找贵族;如果是和贵族发生纠纷,多数会死去,因为贵族掌握着司法权法 律|教]育0网原创。于是有了一个选择,因为地方上来了一个代表国王的法官,民众愿意到国王的法官这解决他和地方贵族的利益纠纷,地方利益的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得很容易让代表国王到地方这些巡回法官获得受理案件的机会。但是国王和地方贵族必然是一种利益的共同体,他们虽然要进行利益的重新分割,但是也不能矛盾过于激化,他们彼此会有需要,这样在这种司法权上他们也要妥协。妥协的结果就形成了普通法最典型的制度,即陪审制度。
地方法官必须遵从原来英伦这样的一个地域内形成的古老的司法习惯,各地的贵族都是按照当地的叫做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规则来解决纠纷,处理利益纷争的。代表国王的法官在当地受理案件,必须遵守当地已有的规则,因为不可能在没有形成一个全国性的规则之前,就凭空想象出一套规则,而且从英国法自身的历史上,当诺曼征服的时候,英伦所继承的盎格鲁·撒克逊这套法律规则,与当时欧洲大陆上的一套日耳曼人的法律规则相比并不落后。所以必须要接受既存的规则,又要体现王权,还要从这些旧贵族手中分得一部分司法权力。
这样妥协的结果就是:
首先,各地的贵族必须承认这些巡回法官有到地方受理案件的权力;
其次,国王也必须尊重这种既存的习惯法。
而这样的妥协结果体现出寻回法官有权到地方审理受案,但是案件的处理,要按照各地不同的这种习惯法来进行审理,而且为了体现地方的利益要有人参加陪审,所以,陪审实际上是对王权的一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