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含义与划分标准)
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事实上,有的社会关系需要由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调整。
(2)法律部门与同名的成文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不是同一概念。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与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刑法》,前者并不仅指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大量的经济法、行政法类规范性文件中却都含有规定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通常采取“准用性规则”的表达方式加以规定)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
(2)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刑法)
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粗细恰当。
第二,多寡合适。
第三,主题定类。
第四,逻辑与实用兼顾。
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中国古代虽然民刑不分,但仍然有法律体系。(1)由一国国内法构成,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2)由一国现行法构成,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
(3)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一)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社会法,有人称之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
2、三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1)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
(2)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3)社会法侧重于既非国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利益保护,如社会保障法等。
(二)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商法;5经济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注意:辅导教材中把《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入经济法,周旺生认为《人民银行法》属于经济法;但《商业银行法》却属于商法,因为商业银行实际是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认为是经济法,他认为归入民法范畴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