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含义、分类)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二)法的效力的分类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
(1)对人的效力
(2)对事的效力
(3)空间效力
(4)时间效力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法对人的效力
(一)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1)属人主义 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属地主义 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 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综合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二)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1)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2)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对于适用中国法律与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关系,应区别情况,依法分别对待。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1)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有特殊身份的或者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主体,如外国元首、外交使者、外国政要以及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儿子以及未结婚的女儿,中国法对其不加以直接适用;―――注意:周旺生说的是,“未成年的儿子以及未婚的女儿”,但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规定的是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外
○1外国人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在民事或商事活动领域,可以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或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来加以确定。
三、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1、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辅导用书有误!应为“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国的部分领域,如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法律
2、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四、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的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1)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2)默示的废止,即当法律适用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依“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1)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2)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也称为“有利原则”。
(3)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比如,著作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