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1)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二者都以法律实施及人们行为的合法性为监督的基本内容。
◎在我国,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
二、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1)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2)监督的客体,可分为三类:
○1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2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3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可以分为四类:
○1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
○2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3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4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1)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即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或者最终通过诉讼得以完成。可以分为三类:
○1刑事诉讼监督;
○2民事诉讼监督;
○3行政诉讼监督。
(2)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叫做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分为三种:
○1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
○2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三、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可分为:
(一)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是我国的一种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在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政令畅通,监督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防止滥用权力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社会组织的监督
(1)主要指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2)社会团体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协会、环境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三)公民的监督 是指由公民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
(1)主体是公民个人;
(2)客体是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
(3)公民的监督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可以:
○1直接促使监督客体纠正错误、改进工作
○2启动诉讼程序
○3启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四)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真正的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工作者以及其它从事法律实务或法律理论研究的各有关方面的组织和个人。) 这里专指律师和法学家的监督,属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1)律师可以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司法、执法工作,在向当事人:
○1提供法律服务
○2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
○3为当事人出庭辩护
○4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过程中
(2)法学家可以在法律监督中发挥特殊作用:
○1与一般公众相比,他们有更为强烈的追求法治和社会公正的意识;
○2法学家的职业特点和特殊的知识结构,使得法学家具有较强的法律监督能力;
○3法学家既不像律师那样由于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而可能影响自己的判断力,也不像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那样握有公共权力,因此他们的监督具有因其超脱地位而带来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五)新闻舆论的监督 是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因其反应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泛,而具有相当大的道义影响和震撼力,并可以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