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司法局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司法部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0﹞60号)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就我市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认定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2018年4月29日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持香港、澳门、台湾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参加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合格成绩在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有效。其中,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符合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报名参加2020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直接确认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
(二)报名条件认定
1、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以外,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学历学位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
2、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2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0年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3、2020年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为(2020年暂不要求提供学位证书):
(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队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4、放宽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即报名时户籍在放宽地方的,可以按照放宽政策确定的学历条件报考。我市无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
5、报名人员学历应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凡在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或者查询不到的,需要报名人员承诺如考试成绩合格,须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二、客观题考试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7月28日0时至8月12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电子照片为jpg格式,照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
4、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其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填写《单科成绩合格情况说明》,并于10月15日至19日登录考试报名系统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逾期未签署承诺书的,报名无效,不予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它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入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失信档案。
(三)考试费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发改收费函﹝2020﹞321号),报名人员报名时需通过网上支付方式交纳客观题考试的考试费172元(每人每科86元)。客观题考试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8月16日24时。报名人员只有成功交纳考试费后网上报名才算完成。
(四)考区考点设置
我省每个设区市设置1个客观题考试考区,全省共设13个考区。报名人员可选择任一设区市作为报名地。
报名人员选择我市报名客观题考试并交纳客观题考试的考试费后,不得更改报名地,报名地即考试地。客观题考试在我市报名考试的,主观题考试也在我市确认报名考试(参加主观题考试以笔纸方式答题的除外)。
(五)准考证
客观题考试报名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10月21日至10月30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内容与科目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七)考试时间与方式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分为10月31日、11月1日共两个批次,应试人员由报名系统随机分配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
第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10月31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10月31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11月1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11月1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八)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计算机评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11月10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三、主观题考试
(一)报名与交费
参加2019年或者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发改收费函﹝2020﹞321号),报名确认时需通过网上支付方式交纳主观题考试的考试费80元。
主观题考试的报名和交费时间为11月10日0时至11月14日24时,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二)考区考点设置
我省主观题考试考区与客观题考试考区设置一致,全省共设13个。报名人员在客观题考试报名时选择的考区即为主观题考试考区。
2019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20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2020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客观题考试报名选择我市的报名人员,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也在我市,不得更改考试地(参加主观题考试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的除外)。
(三)准考证
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1月23日至11月27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内容与科目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五)考试时间与方式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1月28日。
主观题试卷: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搜狗全拼输入法、QQ全拼输入法、谷歌双拼输入法、搜狗五笔输入法(86版)、极品五笔输入法(86版),应试人员使用其中一种输入法作答。考试系统不支持手写板、语音等辅助输入设备与软件。
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我市无使用纸笔方式答题的主观题考试考点考场。
我省在镇江考区专门集中设置主观题纸笔考试考点,申请使用纸笔方式答题的,应试人员应当至镇江考区的专设考点考场参加考试。
报名人员交纳主观题考试的考试费后,不得更改考试方式。
主观题考试时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查阅。
(六)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司法部于2021年1月下旬前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四、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考有关事宜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选择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办理有关报名事项,在我省设置的考区考点参加考试。具体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单获取方式等事项,与内地(大陆)报名人员相同。
五、考试要求与特别提示
(一)我市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考点均实施考务安全管理系统,各考点设立人像比对验证通道,所有应试人员在每次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前,须进行现场拍照和居民身份证扫描验证身份,验证通过后方可进入考场。建议应试人员提前一个半小时到达考点。
(二)应试人员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无上述证件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物品进入考场,否则以违纪处理。保证计算机使用安全,应试人员不得将饮品带入考试机位。
(四)考试期间,我市所有考场均开启视频监控和进行无线电监测,并严格场内监考,希望应试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考试纪律,洁身自爱、珍惜前程,诚信参考、抵制作弊,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试人员,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违纪作弊情形、后果作出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形势,考试举行期间,我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以保证考试安全和人员健康,请应试人员自觉遵守相关工作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资格审核授予
通过2019年、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人员,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经本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提交毕业证书等申请材料。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按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宜
(一)鉴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形势和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报名人员在选择报名地时如遇系统提示本考区“机位已满”,可就近选择其他设区市作为报名地报名,全省机位总数可以保证报名人员应试所需。
(二)报名人员上传电子证件照片具体要求。照片文件要求:格式为jpg、图像规格为宽413像素×高626像素、大小为40KB-100KB。照片拍摄要求:需正规证件照,人像清晰、轮廓分明、比例适当,显露双耳双眉双肩,不得化妆,不得佩戴饰品或遮挡眼睛的粗框眼镜,不得对图像进行任何修饰,不得使用生活照、大头照、手机自拍照。如上传的电子照片不符合上述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将作出审核不予通过处理并要求报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更新上传,直至符合要求。请报名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提供规范的电子证件照片,保证照片质量,主动配合做好报名审核工作。
(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本公告规定各期限内的工作时间到我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中心办理。参加考试人员注意在考试结束后的规定时间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四)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选择我市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通过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到我市设置的考点参加考试。现役军人报名参加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办理。
(五)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
(七)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我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八)司法部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相关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
(九)凡涉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具体政策事项、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或需要领取考试费发票的,可向我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中心咨询,办公地址为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448号普华大厦16楼,联系电话:025-83226021、83617290
南京市司法局
2020年7月6日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6372/njssfj/202007/t20200706_2118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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