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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来源: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10月19日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疫情防控考生告知书

各位考生:

为切实做好我区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考试安全和人员安全,根据《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疫情防控实际,现提醒广大考生自觉遵守并执行以下各项防疫要求。

一、严格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

司法部在报名系统中增设“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功能,即应试人员应于考前14天(10月17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完成信息填报。同时,在准考证打印页面增设《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应试人员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考试日14天内,考生应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认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未治愈的;

(二)无症状感染者未治愈的;

(三)确诊病例密切接者隔离期未满的;

(四)考前14天有境外或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隔离期未满的;

(五)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治愈未超过14天、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

(六)考前14天内有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或未出具三级甲等医院排除新冠肺炎的诊断意见;

(七)9月27日后到过青岛市辖区,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一)考生在进入考点前,应通过“微信”、“支付宝”APP“防疫健康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填报个人健康信息、申领“防疫健康信息码”。属于需要提供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和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排除新冠肺炎的诊断意见的人员,要携带好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诊断意见)。

(二)建议考生提前70分钟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

1.考生进入考点时,应主动出示准考证、“防疫健康信息码”,并接受体温测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低于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症状、“防疫健康信息码”为绿码的考生,方可进入考点。

2.现场测量体温异常的考生,先进入临时隔离观察点进行短暂休息,经再次测量正常后方可进入考场;仍显示异常者,须于考试当天提供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排除新冠肺炎的诊断意见,并经现场医务人员会同考点研判作出决定。

3.考生须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考生在进行人脸识别时须摘下口罩。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考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在隔离考场考试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考生入场和散场时要按考务人员的指令有序进入和离开,不得拥挤扎堆,人员间距保持1米以上。

4.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高于37.3℃)、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应及时向考场监考人员报告。经现场医务人员会同考点研判认为可以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研判认为不能继续参加考试的,考点总监考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当地防疫部门并按要求进行处置。

(三)考生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并记入考生诚信记录。因谎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司法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文件执行。考区所在地政府有进一步规定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0891-6285756 6285672

拉萨市司法局

0891-6337825 6360605

日喀则市司法局

0892-8824337

山南市司法局

0893-7821814

林芝市司法局

0894-5822751

昌都市司法局

0895-4824214

那曲市司法局

0896-3820111

阿里地区司法处

0897-2901030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10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4924/xwzx/gsgg/202010/t20201016_179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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