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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来源:青海省司法厅 2020年10月19日

青海省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切实做好我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特别提醒广大考生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以下各项防疫要求:

一、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司法部在报名系统中增设了“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功能,各位考生应于10月17日起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完成信息填报。

二、在青海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在10月17日前申领青海信康码,做好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并进行健康状况监测,确保健康码为“绿码”,保持体温正常(低于37.3℃)。青海信康码申领方法:进入微信→搜索“信用青海”→点击“信康码”→填写健康信息并确认提交→申领成功。未申领青海信康码,不得参加考试。

三、如实填写健康承诺书。司法部在准考证打印页面增设了《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考生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注意事项明确要求考生要认真阅读《青海省2020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参加考试考生视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四、自10月17日起,考生尽量不要离青,尽量避免与外地来青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聚集的场所。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考生须提前自备符合防护要求的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使用带呼吸阀口罩及一般性装饰口罩。提倡考生自行赴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赴考。所有送考、陪考人员及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考点。

五、具有中、高风险地区或新发疫情重点省(市)旅居史的考生,健康监测无异常者,须持“信康码”绿码及离开上述地区后且考试前3日内青海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六、10月17日后有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按规定向考区或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参加考试时,应持有3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七、9月27日后到过青岛市辖区的考生,参加考试时,应持有7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如“信康码”显示红码,须向青海省内现住址所在区属有关部门报备并调整“信康码”为绿码(考生可拨打电话0971-8239231进行咨询)。如疫情地发布其他人员流动健康管理政策,考试政策将从严执行。

九、每科考试前,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按照考区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到达考点(及时查看考区发送的手机短信提示),主动配合考点进行防疫检测、身份核验。每次通过考点入口时,须戴好口罩有序排队,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1米以上。

十、经现场测温,体温低于37.3℃,“青海信康码”为绿码的,方可进入考点考场。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未治愈的;

2.无症状感染者未治愈的;

3.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期未满的;

4.考前14天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旅居史隔离期未满的;

5.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治愈未超过14天、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

6.考前14天内有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7.9月27日后到过青岛市辖区,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十二、进入考场进行人脸识别拍照时,须摘下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自行选择是否佩戴口罩。隔离考场考生全程佩戴口罩。交卷离场时须佩戴口罩,听从考务人员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交流,保持人员间距,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十三、考试期间如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现场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考点疾控专业人员现场进行个案预判,考生须配合并服从相关检查及防控处置。

十四、考前司法行政机关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所有应试人员健康数据比对筛查,如有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或信息的,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考试。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疫情防控工作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进行相应调整,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参考本地区的疫情防控规定。

咨询电话:0971-8244337

青海省司法厅

2020年10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5833/pub/qhsfxzw/xxgg/202010/t20201015_47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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