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 | 适用事项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湖南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与对外合作交流处 | 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 1、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2、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3、未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 4、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证明; 5、报名考试人员具备相应学历学位的证明; 6、考试当年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学历人员报名时全部单科成绩合格的证明; 7、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人员,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证明。 |
原文标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7971/sft/xxgk_71079/tzgg/202104/t20210407_16441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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