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1、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2、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3、未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
4、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证明;
5、报名考试人员具备相应学历学位的证明;
6、考试当年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学历人员报名时全部单科成绩合格的证明;
7、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人员,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证明。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1 |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申请专职、兼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执业 | 《律师法》第七条第二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省司法厅 | 公安机关 | 市级 | 行政许可 |
2 | 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 申请专职、兼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执业 | 《律师法》第七条第二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市级 | 行政许可 |
3 | 未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 | 申请专职、兼职、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执业 | 《律师法》第七条第二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省司法厅 | 司法行政部门 | 市级 | 行政许可 |
4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学校 | 市级 | 行政许可 |
5 |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1年以上的证明 | 申请颁发公职、公司律师证书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市级 | 行政许可 |
6 | 未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证明 | 申请颁发公职、公司 律师证书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市级 | 行政许可 |
7 | 无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证明 | 申请颁发公职 律师证书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市级 | 行政许可 |
8 | 未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证明 | 申请颁发公职、公司律师证书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 省司法厅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级 | 行政许可 |
9 | 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司法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10 |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市级 | 行政许可 |
11 | 未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的证明 | 律师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司法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12 | 设立人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司法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13 | 申请人符合《律师法》第19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司法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14 | 分所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司法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15 | 拟变更的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近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负责人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司法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16 | 合伙人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近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司法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17 | 拟变更的合伙人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无受到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满未逾3年的情形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变更合伙人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司法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18 | 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第95第十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湘司发通【2017】12号文件中第一大点第一小点第13条: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人事任免文件或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主体出具的授权书,及其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拟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 | 省级、市级 | 行政许可 |
19 | 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96号令第13条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湘司发通【2017】12号文件中第5大点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6.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 | 省级、市级、县级 | 行政许可 |
20 | 人民调解员补贴 发放的相关依据 | 人民调解员 补贴发放 | 《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务工补贴。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相关的人民 调解委员会 | 省级、市级、县级 | 行政给付 |
21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的相关依据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相关的人民 调解委员会 | 省级、市级、县级 | 行政给付 |
22 |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人员备案的相关依据 |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人员备案 | 《人民调解法》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相关的人民 调解委员会 | 市级、县级 | 其他行政权力 |
23 |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 司法行政机关 | 公安 机关 | 市级 | 其他行政权力 |
24 | 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 司法行政机关 | 用人 单位 | 市级 | 其他行政权力 | ||
25 | 未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 | 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 市级 | 其他行政权力 | ||
26 | 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证明 | 司法行政机关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级 | 其他行政权力 | ||
27 | 报名考试人员具备相应学历学位的证明 | 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 司法行政机关 | 教育 部门 | 市级 | 其他行政权力 |
10% | 考试当年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学历人员报名时全部单科成绩合格的证明 | 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司法行政机关 | 教育 部门 | 市级 | 其他行政权力 | |
29 |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人员,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证明 | 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司法行政机关 | 用人 单位 | 市级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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