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11月21日举行,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统筹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江苏省、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经商市卫生健康委,现将我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防疫事项告知如下,请广大考生遵照执行。
一、考前进行核酸检测
所有考生参加主观题考试时应提交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采样时间须为11月19日9时后),无法出示符合条件的核酸检测证明的,不得参加考试。
二、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
自考前14天(11月7日)起,须登录司法部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填报信息,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若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的,应及时向南京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中心报告,并及时就诊,排除新冠肺炎(11月18日7时后两次核酸检测阴性,且两次检测之间须间隔24小时)和其他传染病后方可参考。
三、签订健康承诺书
考生须在司法部报名系统签订《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未签订承诺书的将无法打印准考证。
四、做好疾病预防
考前避免到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以免健康数据异常,影响正常参加考试。异地考生请注意选择安全卫生的环境就餐、住宿。
五、做好个人防护
出行赴考点时,须提前准备好口罩、手套、纸巾、手消毒剂等个人防疫物品。除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摘下口罩外,其他时间须全程佩戴口罩。
六、遵守防疫要求
提前60分钟以上到达考点。进入考点时出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接受行程卡和健康码查验、体温测量。已提交核酸检测证明并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低于37.3℃)、行程卡和健康码无异常的考生,方可正常进入考点。
考生到达考点第一次测量体温不正常的(≥37.3℃),安排至留观室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体温,对考前两次测量仍不正常的,经专业研判和评估后,认定可以参加考试的,安排至隔离考场考试,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开展核酸检测等处置。
考试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经专业研判和评估后,认定可以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至隔离考场考试,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开展核酸检测等处置。
七、不得参加考试的具体情形
(一)考前28日内有境外(除澳门外)旅居史、21日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
(二)考前21日内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人员。
(三)“苏康码”、“行程卡”异常人员。
(四)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的已治愈出院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
(五)考前14日内与正在接受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等密切接触人员。
(六)考前14日内有出现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设区市(直辖市为县区)旅居史人员。
(七)考前14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县区)低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或考前14日内有境内本土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县区)旅居史人员。
(八)因感冒等非新冠肺炎疾病有发热(体温≥37.3℃)、干咳等症状的考生,如考试当天症状未消失,除须提供考试前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还须考场防疫副主考和医疗保障人员进行专业评估、综合研判。如基本能排除新冠肺炎可能的,安排在隔离考室考试;如不能排除的,由专车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八、严惩瞒报行为
考生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记入考生诚信记录,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其他
应试人员在我市参加主观题考试的,应遵守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规定。国家、江苏省、南京市疫情防控有进一步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有关考试期间的防疫要求将根据国内外疫情形势动态调整。应试人员应当随时关注南京市司法局网站和南京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应通知公告,及时了解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同时保持手机电话等通讯畅通,及时接收我局发送的考试相关短信提醒、电话告知等,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凡涉及考试具体事项或疫情防控相关事项,可向南京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中心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25-83226021、025-83617290。
原文链接:https://link.233.com/28252/s/4iSEG41iyvxp-hCdn3R1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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